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26号)精神,现就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被安排退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推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

  2002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进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强化政府调控力度,确保应当安置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政府指令性计划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地要根据具体实际,试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方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二)积极引导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深入贯彻《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认真总结近年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制定出台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规定,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各级政府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省政府令第145号自行确定;属市直安置的,补助标准以2万元为基数,每服役一年增发补助金2000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当地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代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三)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安置渠道。认真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按照《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在安置前可按每个安置计划补偿10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要进一步加大非国有经济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安置比例,在摸清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视其用工需求逐步扩大派遣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用工素质的要求,逐步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安置工作,积极利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竞争就业。

  (四)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和进藏服役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要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特、一等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对进西藏服役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凡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称号以上荣誉的,退伍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以落非农业户口,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予以安置。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和中介服务。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和标准,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类培训机构可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加强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

  (六)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农村退役士兵要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对伤病残、孤儿和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改进和完善指令性安置办法,强化政府调控力度

  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按照政府提速的要求,密切配合,加快安置工作进度,确保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切实摸清各类用人单位的底数,特别是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底数和地方单位职工总数,按照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凡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基本比例和安置计划承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安置计划,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二)全面推行安置工作政务公开。要全面推行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制度,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考试考核成绩”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双向选择,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对高级士官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退伍义务兵,要优先安置;对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三)任何单位不得拒收退役士兵。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向其发出限期完成任务的通知书,限期内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由监察、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经催办和专项督查后仍不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新闻曝光和行政罚款,并责令其按标准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不能按期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接收安置单位因拒收退役士兵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各地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下列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安置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城镇户口无非农《入伍通知书》或非农《入伍通知书》有涂改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严重缺件,没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入伍登记表》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入伍的;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经省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符合转业条件(含城镇、农村)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与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对违背政策擅自安置退役士兵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确保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和任务,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要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着重进行改革开放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服从政府安排,坚定依靠军人良好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卫国家的丰功伟绩和退役士兵中的先进人物与模范事迹,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激发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认真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200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