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部门力量,加快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公安监管、业主负责、群众参与”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格局,积极采取各种手段和形式,以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为重点,严格查处各种道路交通安全违章行为,逐步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排查整改道路安全隐患,为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夯实基础,努力实现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增幅下降,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趋势,坚决杜绝1次死亡30人以上群死群伤特大恶性交通事故,遏制和减少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特建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职能
联席会议在市政府领导下掌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各项政策,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部署,讨论通过专报材料对各地、各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定期通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促进道路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公安局、市安办、市监察局、市交通局等17个部门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1)
市公安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公安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季度首月中旬。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联席会议结束后,应将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并印发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1名中层领导担任联络员,负责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各成员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工作建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联络员召集人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或分管副支队长担任。
附件:
1、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报告制度
二○○四年三月十日
附件1: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 梁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 员:王华建
市安办主任
邓成大
市法制办副主任
袁昌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怀德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 宏
市计委副主任
姚光华
市经贸委副主任
谢春海
市监察局副局长
练才伟
市建委副主任
廖和平
市交通局副局长
程 斌
市农机局副局长
候再金
市卫生局副局长
姜定辉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庆辉
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应全红
市质监所副所长
刘大其
中国人保绵阳公司副总经理
郑 强
绵阳军分区战勤科科长
梁志伍
武警绵阳支队副支队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张庆辉同志担任。
附件2: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报告制度
一、根据四川省关于建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报告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综合措施到位。
三、本制度所称的专题报告是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和发生特大事故后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做出检查的专题报告。
四、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特大交通事故后,向市政府做出检查,写出检查报告。
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报告的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专题报告的内容:本地区的交通安全形势、预防事故工作的开展情况、专项整治部署、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的安排和工作进度,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措施。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检查报告内容: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及善后处理、责任者追究处理情况,教训总结和下一步防范措施等。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作检查的范围。
(一)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向市政府专题报告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并抄送市级公安、安监、交通部门。
(二)年度内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2起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应专门向市政府写出检查报告,并由主要领导或责任领导到市政府述职。
七、报告程序。
(一)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上报时间应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
(二)市政府向省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报告由市公安局负责起草,经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度会议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于下季度首月30日内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应在发生事故后20日内上报检查报告;发生2起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应在第2起事故发生后的20日内上报检查报告;市政府要求县(市、区)领导到市政府作检查的时间,由市政府根据需要确定。
(四)季度专报和检查报告以县(市、区)政府文件形式上报。
八、镇、乡人民政府向县(市、区)政府的专题报告制度,由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制度制定。
九、本制度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