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种子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增多,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管理难度增大,种子质量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个别种子生产、经营者行为不规范甚至违法生产、违法经营,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制假售假,严重扰乱了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给农民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切实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的利益,现就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管理,打击不法行为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种子法》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农作物种子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质量意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做到依法管理、合法生产经营。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活动,坚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发生恶性坑农事件,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二、严格“两证”管理,理顺管理渠道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种子管理区域不留空白。根据《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

  三、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对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执行情况;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经营种子的包装品种简介及标签标识所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是否已通过审定,审定区域是否包含销售推广区域;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情况;经营者的销售凭证情况等。

  四、加强种子质量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各种子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种子质量生产技术规程,认真检查种子生产的隔离条件是否规范,抽检种子生产的田间质量,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和管理,特别是对亲本种子的质量监督。为了保证入库种子的质量,必须按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严把种子入库关,做到不合格种子不入库,入库后严防品种混杂,不得擅自变更标准。要加大对种子市场的抽检力度,严禁销售不合格种子。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辖区内所经销的农作物种子的质量抽查、送检、委托检验,由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

  五、搞好新品种引进,大力推广农作物新品种

  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推广和销售,对销售未审定品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种子管理机构要对新引进品种的试验、示范加强监督和管理,实行新品种引进登记备;案制度;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单位和个人要向种子管理机构申报新品种引进品种(组合)名称、试验示范数量、面积、地点,不得盲目引种试验,避免造成损失。

  六、妥善处理种子质量事故和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已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各级种子管理及执法机构和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出现的种子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要按照鉴定办法的有关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要及时协调化解种子质量纠纷,不得把出现的种子质量事故层层上推,对本区域内产生的种子事故,要依法协商协调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化,保持一方稳定。重大种子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七、强化服务职能,保障优良种子的供应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的种子管理服务工作,真正为企业、为农民排忧解难,使广大农民用上高产、优质、高效的放心优良种子。做好品种的示范工作,积极引导农民使用适宜本地种植的优良品种,避免农民盲目购种或种植不适宜在当地种植的品种。要加强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法律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宣传普及,及时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农民用种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四年三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种子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增多,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管理难度增大,种子质量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个别种子生产、经营者行为不规范甚至违法生产、违法经营,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制假售假,严重扰乱了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给农民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切实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的利益,现就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管理,打击不法行为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种子法》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农作物种子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质量意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做到依法管理、合法生产经营。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活动,坚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发生恶性坑农事件,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二、严格“两证”管理,理顺管理渠道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种子管理区域不留空白。根据《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

  三、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对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执行情况;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经营种子的包装品种简介及标签标识所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是否已通过审定,审定区域是否包含销售推广区域;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情况;经营者的销售凭证情况等。

  四、加强种子质量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各种子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种子质量生产技术规程,认真检查种子生产的隔离条件是否规范,抽检种子生产的田间质量,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和管理,特别是对亲本种子的质量监督。为了保证入库种子的质量,必须按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严把种子入库关,做到不合格种子不入库,入库后严防品种混杂,不得擅自变更标准。要加大对种子市场的抽检力度,严禁销售不合格种子。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辖区内所经销的农作物种子的质量抽查、送检、委托检验,由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

  五、搞好新品种引进,大力推广农作物新品种

  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推广和销售,对销售未审定品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种子管理机构要对新引进品种的试验、示范加强监督和管理,实行新品种引进登记备;案制度;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单位和个人要向种子管理机构申报新品种引进品种(组合)名称、试验示范数量、面积、地点,不得盲目引种试验,避免造成损失。

  六、妥善处理种子质量事故和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已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各级种子管理及执法机构和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出现的种子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要按照鉴定办法的有关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要及时协调化解种子质量纠纷,不得把出现的种子质量事故层层上推,对本区域内产生的种子事故,要依法协商协调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化,保持一方稳定。重大种子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七、强化服务职能,保障优良种子的供应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的种子管理服务工作,真正为企业、为农民排忧解难,使广大农民用上高产、优质、高效的放心优良种子。做好品种的示范工作,积极引导农民使用适宜本地种植的优良品种,避免农民盲目购种或种植不适宜在当地种植的品种。要加强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法律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宣传普及,及时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农民用种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