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有的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精神,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其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目前,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趋向复杂化、群体化、激烈化,跨界纠纷、涉法纠纷干群矛盾量大面广,对抗性和调处难度加大。为适应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迫切需要,必须在全市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严密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在时年上半年前,全市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小组。要消除调解组织建设的空白点,整顿有名无实、瘫痪半瘫痪的调解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主要任务是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和发挥调解信息员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要巩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及回访等记录薄、有完整的统计台帐)、“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委员可由村、居(社区)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群众选举产生。主要任务是调解本辖区内调解小组调解不了的各种民间纠纷。

  要将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建立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六有”(有人民调解室,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有调解档案柜,有调解、回访、移交等记录簿,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组成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聘任,由其辖区内设立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本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辖区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调解本辖区内村(居)调委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企事业单位、大中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要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民间纠纷。

  三、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

  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纠纷调解的成功率,而新时期的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员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一大批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调解工作。要加大岗位培训力度,有计划地定期对司法所人员、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要支持和鼓励司法所人员、调解员报考正规院校及电大、函大学习或自学,使我市的司法所人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四、切实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纠纷登记、回访、统计、档案管理、排查、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度。要做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等文字图表上墙明示。要建立纠纷审查、调解前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平、公正调解,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督促履行协议等工作流程。

  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调解、自愿平等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化解纠纷,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纪律。

  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落实任务,及时化解消除各类矛盾纠纷和隐患。要根据实际,抓住农村农业生产时节,各种节假、庆典日等矛盾纠纷多发时期,有重点地开展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突发性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要及时组织力量,突击防范和调处。在排查调处工作中要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在每年5月、9月、12月底要总结汇报各阶段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总结典型,宣传先进,交流经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在做好全面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抓住重点,全力调处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纠纷。一是涉及面广规模大长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坟山纠纷,二是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赔偿等纠纷,三是其他容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容易激化、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纠纷。

  要坚决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管理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的贡献。各级政府要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制度、经费、工作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与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等经费分别由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解决,对调解工作表彰会经费和奖励经费经各级政府批准后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落实。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司法所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管理并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政策、法律问题的研究,提高宏观决策水平和法制化水平。要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典型经验,研究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