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入开展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是我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实施“科教兴新”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教育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2000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对口支援实施方案》(新政办[2000]107号)。三年来,我区的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对口结对学校达42个,派出支教教师94名,接受受援单位培训40人,支援资金(含物资)近200万元,受援单位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改善,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扩大对口支援覆盖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0]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制定治本之策和解决紧迫问题相结合,制定新措施与落实现有政策相结合,支援单位优势与受援单位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以学校之间对口支援为基本形式,以农村贫困地区学校为主要支援对象,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努力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实施范围

(一)支援单位:自治区区级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学校;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城市各级学校;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各级学校。

(二)受援单位:各农牧区乡村中小学校。

(三)对口支援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即地(州、市)、县(市、区)所属学校支援本地的乡村中小学校。自治区级机关和直属单位所属学校对口支援和田、喀什、克州、阿克苏四地州。

(四)2000年9月制定颁发的《关于自治区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对口支援实施方案》继续执行,确定的对口支援关系不变:乌鲁木齐市支援和田地区;克拉玛依市支援阿勒泰地区;昌吉市支援喀什地区。

三、援助任务

(一)支援学校选派政治思想、道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受援学校任教、任职,顶岗教学,示范指导,促进农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受援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可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和培训。

(二)支援学校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为受援单位捐资引资,帮助受援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三)支援学校向受援学校无偿提供闲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具和其他教育教学必需品等。

(四)对口支援学校开展“手拉手”、“献爱心”活动。支援学校学生自愿向受援学校贫困学生捐献课本、书籍、文具、衣物,宣传、动员有条件的家长、社会人士对受援学校学生开展“一帮一”资助活动。

(五)其他形式的对口支援。

四、期限和目标

(一)城镇学校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工作暂定两期,每期两年。从2003年秋季启动(原来对口支援学校仍按原计划进行)。

(二)通过开展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逐步实现受援单位“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达到“支援一所,建好一所,完善一所,示范一所”的目标。

五、有关政策

(一)为不增加受援学校经济负担,到贫困地区支教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保险费、医疗费、各项补贴等,按照有关规定由支援学校负责。到贫困地区对口支教人员的有关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6]23号)中有关支教人员待遇方面的规定执行。

(二)受援单位应在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上给参加支教人员提供方便,免费提供住宿。

(三)各地、州、市应在职务评聘、转正定级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农村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六、组织领导

(一)为保证我区城镇对口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成立教育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地(州、市)也要尽快成立教育对口支援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对口支教工作。要建立对口支教工作责任制,把支教工作列入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二)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研究,开阔思路,制定适合本地切实可行的对口支援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教育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各地、州、市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对口支援工作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我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顺利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