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提高政务活动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发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均须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市本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应向社会发布的文件必须在市政府网站和白城日报上公开发布。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应予公布的文件可以在政府网站、白城日报上公布,也可以通过政务公开大厅、板报专栏、公示板、电台、电视台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网站、电台、电视台和政务公开设施上公开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将所有应予公布的文件文本放置在便于公众查阅的固定场所,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复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执法所依据的文件。

三、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凡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制发的含有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公布的,均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违反本通知要求,未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施行;已经施行的,一律停止施行。按要求公布后,可以恢复施行。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市政府将此项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行政文件的宣传发布工作应给予积极的配合,确保文件发布的渠道畅通。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