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我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审查组于2004年1月4-6日对你局所属的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我局认可该所对玻璃体温计等134种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进行检测。认可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九日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公布日期:2004-03-09施行日期:2004-03-0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械[2004]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3-09
施行日期 2004-03-09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我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审查组于2004年1月4-6日对你局所属的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我局认可该所对玻璃体温计等134种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进行检测。认可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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