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完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经2003年5月30日第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村特困群众是农村贫困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迫切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努力推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要根据《完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结合当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在今年下半年全面展开。

完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和民政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努力搭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享受了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家庭。

  (二)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根据已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状况,积极稳妥地将其转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

  (三)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实行证(卡)和动态管理。

  对常年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每户一证;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救助证》和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

  在年度审核中,要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是农村救助对象领取救助款物的凭证,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县级民政局核发。县、乡(镇)、村要做好证(卡)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救济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救济标准的确定。

  1.常年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补助200元。

  2.临时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补助60元。

  (二)救济款的发放。

  1.常年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定量救济,由乡(镇)按季度发放救济款;

  2.临时救助对象由乡(镇)半年发放一次救济款;

  3.在有条件的地方,常年救助对象的救济资金要尽量通过当地信用社发放。临时救助对象救济资金的发放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救济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济资金的筹措主要是各级财政投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济资金测算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

  已列支农村低保资金的地方,要将低保资金转为农村社会救济资金。

  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金,仍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渠道解决,并要确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等救助对象的救济资金,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与农村社会救济资金混合使用。

  要加强对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济资金、五保供养金和农村政策性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拨付、使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拨入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拨入乡(镇)民政所,以保证各项救济资金不被挤占、抵扣、挪用。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特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特困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一)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济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卫生、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在农村特困群众医疗、子女就学、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救助措施,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做到工作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配套政策到位,确保完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在今年下半年全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