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1年6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的重大决策。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省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非常重视,2002年4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从2002年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按‘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运行。”2002年9月,省政府主要领导又批示强调,全省各县(市、区)必须在省政府确定的期限之内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从目前各地上报的情况来看,各级政府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绝大部分县(市、区)已按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运行。到2003年3月为止,全省99个县(市、区)已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91个县(市、区)已将农村中小学教师管理上收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97个县(市、区)已经全部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但是,仍有少数县(市、区)尚未完成这项工作:进贤县、湾里区、永修县、渝水区、兴国县、新干县、永丰县、万安县等8个县(区)未将农村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上收到县,高安、湘东2个市(区)还未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这些县(市、区)没有在省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的进程。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切实落实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地位的重大举措,也是解决农村义务教育问题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把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抓紧抓好。凡尚未完成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县(市、区),必须在6月底之前完成这项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省政府将在7月上旬再行检查。已完成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县(市、区),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切实巩固工作成果。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政令畅通,确保本地农村义务教育真正按照新的管理体制运行,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