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预防和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确保水生动物食品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由水务部门归口管理。各级水务部门要认真制定防疫检疫方案,落实工作和监督机制,认真做好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二、以县(市、区)为基础建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可与各县(市、区)水产渔政机构合署办公,检疫人员从现有渔政水产工作人员中调剂安排,每个县不少于2人,并且必须通过培训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检疫员证,持证上岗。

  三、水产种苗(包括胚胎、卵)和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在出售、运输前,货主必须依法提前3天(种用水生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经防疫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合格证后方可运输、上市。

  四、经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托运人须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凭检疫合格证明方可承运。运入我市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未经产地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五、引进水产品种必须经输出地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证明,到输入地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防疫检疫机构的监督下隔离饲养观察,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建立、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逐级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水生动物疫情。按照逐级报告的原则,各地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准确地将疫情向上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报告。严格疫情发布制度,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水生动物疫情。

  七、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监督,落实控制、扑灭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疫病流行。

  八、各级畜牧、工商、交通运输、财政、物价、公安、质监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二00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