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促进我区民族贸易企业的发展,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经国家民委确认的自治区、地、州级民族贸易公司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从事书籍下乡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经销活动,民族贸易县内的国有商业、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经营上述商品和乡镇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的经销活动,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中所列商品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给予免征2001年至2005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