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常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类型和对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件2: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六章 附则

  附件3: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验收时间、程序和内容

  第三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各辖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加强项目评估、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现将《常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常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3、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4、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略)

  5、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略)

  2003年3月17日

 附件1:常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对市级科技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苏科计[2002]44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计划和项目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工作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第二章 评估类型和对象

  第四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按科技计划的管理过程,一般可分为立项评估、执行过程评估、项目绩效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

  (一)立项评估,是在编制科技计划时对实施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进行的评估;

  (二)执行过程评估,是指计划实施过程中对计划与项目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规划执行,及对其未来的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改目标与策略;

  (三)项目绩效评估,是在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水平、效果和影响,经费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所进行的评估;

  (四)跟踪评估,是在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完成后所进行的后效评估,重点评估科技计划的整体效果,各类计划集成支持的重点工作的整体绩效,以及计划实施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的对象:市级科技计划与重大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集成支持的重大科技工程与专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具体负责市级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工作的综合管理:

  (一)发布与修订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的技术规范、标准;

  (二)组织中介机构和专项计划主管处室进行科技计划与项目的评估;

  (三)监督和考核评估机构。

  第七条 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受理申报,科技评估机构协助受理申报。

  (一)形式审查: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完备及有效性;送评材料所需印鉴是否齐全;材料打印是否规范;材料种类、份数是否符合规定;

  (二)对不具备省级查新报告的申报项目,要求提供市级科技查新;

  (三)收取立项评估及市级科技查新费;

  (四)填写形式审查意见表。

  第八条 从事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拥有专业评估人员及评估经验,并接受市科技局正式委托。

  第九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可实行有偿服务。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业务收费数额,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在委托合同中协商议定。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评估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

  (二)签订评估协议或合同;

  (三)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

  (四)撰写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在对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及评估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确定评估目标和评估方案。

  第十二条 评估方案得到委托方认可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评估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估范围、对象;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工作时限;

  (四)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式;

  (五)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评估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七)允许变通的评估内容及其范围;

  (八)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

  (九)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十)争议的处理方式;

  (十一)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选择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反映被评估对象现状;

  (二)尽可能为委托方所熟悉或易于理解,能够与所获取的评估信息相匹配,具有一定理论和应用基础;

  (三)尽量降低评估的复杂性,能够满足评估需求。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提出评估专家建议。选择评估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组成合理性和回避的原则,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评估专家不得低于3人(单数)。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在委托评估合同规定的时限内编制并向委托方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部分应当包括:

  (一)评估机构名称;

  (二)委托方名称;

  (三)评估目的、范围和简要说明;

  (四)评估原则;

  (五)评估报告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

  (七)评估方法的采用;

  (八)评估说明;

  (九)评估结论;

  (十)重大事项声明;

  (十一)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部分包括:

  (一)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应当与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的评估目的、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相符,如果委托方超出评估合同的约定使用评估报告,必须征得评估机构的同意,否则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进行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时,应当尊重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评估委托方和评估机构都应共同遵守评估规范和委托评估合同的各项约定。

  第十八条 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相应科技评估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的评估机构进行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

  (三)停止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业务并进行整顿;

  (四)取消评估资格。

  第二十条 科技评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被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不得利用评估业务得到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参与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的咨询专家,从收到参加评估工作的邀请至评估工作结束,不得擅自与委托方或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体单位或机构进行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联系。同时,也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专家应主动向发出邀请的评估机构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二条 科技评估人员及咨询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科技评估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参加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活动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验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列入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或结题总结报告。

  (二)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三)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对科技中介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五条 辖市、区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及时划拨市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三)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四)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行重点项目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批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等,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 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实行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报送“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条 执行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按期完成项目总结或验收。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信用评价制度。对承担单位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管理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实施管理职责与分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与财务处会同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分别对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以管理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1、对于辖市、区科技局,考核内容有:

  (1)合同约定的匹配资金落实情况;

  (2)年度计划项目按期结题验收率;

  (3)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目标完成率;

  (4)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2、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考核内容有:

  (1)自筹经费、研究开发条件落实情况;

  (2)项目按合同进展情况及阶段成果;

  (3)项目按期结题或验收情况;

  (4)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

  (5)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辖市、区科技局年度管理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个人,市科技局给予表彰;对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市科技局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或滚动支持。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市科技局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并在二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同时,市科技局将有不良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项目信用档案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客观评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依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时间、程序和内容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第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审核,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审查同意后,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与财务处书面批复项目验收结果。

  第七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三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九条 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项目验收二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重点项目是指市拨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市拨款10万元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科技局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5—7名。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市科技局核准并做出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一般项目验收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由市科技局专项计划主管处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地考查,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市科技局发展计划与财务处核准并做出验收结论。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

  管理第十二条 市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三条 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四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科技局统一颁发《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5天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提供验收证书的电子文档。《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统一编号,并加盖常州市科学技术局项目验收专用章。

  第十七条 建立验收项目档案。市科技局专项计划主管处室于每年的一月将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送局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和《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电子版)、以及各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一起,由局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建立验收项目档案,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上报验收项目的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等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的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