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1999年4月26日 深劳[1999]79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各计划单列单位和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和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单位: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重要用品,具有专业性强、质量要求严格等特点。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和《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粤劳安[1997]313号)等有关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必须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几点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凡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单位,其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法取得原劳动部或现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方能进行生产和经营,尚未取证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领证,否则其生产视为违法。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销售实行资格认可和定点经营制度。

  凡在我市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经营的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场地和资金,业务人员经专门培训,单位经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合格,依法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其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以下简称“三证”)。

  已取得定点生产和经营资格的单位应严格自律,不得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或“三证”不齐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旦发现违法经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省经贸委批准取消定点经营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按《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粤劳安[1998]24号)的规定,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到经国家或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或生产资格的单位购买,在购买时应同时查证该用品是否“三证”齐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应拒绝购买,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需要进口的单位向省经贸委提出申报,依法取得《进口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鉴定证》后方准使用。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近期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检查,凡发现无证生产的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生产;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三证”不齐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附: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略)

  2.深圳市取得国家和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定点经营证单位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