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建立重点防护单位安全管理档案的通知
(1997年6月24日 深安[1997]11号)

各区安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

  目前,市安委会《关于明确首批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的监督检查部门的通知》(深安[1997]号),已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首批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的通知》(深府[1997]50号)的精神,明确了全市首批14家市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以下简称重点防护单位)的监督检查部门。为了确保重点防护单位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照《深圳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重点防护单位的安全管理档案,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监督检查部门和重点防护单位,应按照统一要求,建立重点防护单位安全管理档案,并由监督检查部门上报市安委会备案。

  二、各监督检查部门应对规定由其监督检查的重点防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深圳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安全检查报表”,归入档案,同时返回企业和上报市安委会各一份。

  三、各重点防护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季度检查,检查结果填写“重点防护单位季度安全报表”,每季度的报表于后一季度的5日前上报政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和市安委会。

  区、镇两级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的建档和安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