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
(1995年12月12日 深安[1995)59号注1(注1:处原有文号:深组发[1995]5号,此文原是市委组织部与市安委会联合发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主管局: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的规定,将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对市、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现将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注2(注2:此段原文为: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深府[1994]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的通知》和深府[1995]62号《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文件规定,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履行情况应纳入市、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现将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对象

  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市直有关主管局的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一、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市直有关主管局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的内容

  市委组织部和市安委会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对各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督促各安全生产责任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注4(注4:此条原文为:二、市委组织部和市安委会将根据《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对各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督促各安全生产责任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三、考核的方式

  (一)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结合自己全年所履行职责的情况,于每年度一月底前提出一份上年度安全生产书面述职报告,经市安委会签署考核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市安委会可结合对安全生产责任人所管辖地区或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对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况的抽查,提出履职检查报告,报市委组织部;

  (三)市委组织部也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班子和干部考察的一项基本内容,并将有关考察结果向市安委会通报。

  四、对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市安委会将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通报和批评;对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市安委会可直接提出干部处分建议书,报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特殊贡献的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安委会联合报市委、市政府给予嘉奖。

  五、各区委组织部和区安委会可参照本通知,加强对区政府以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