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18日 深劳护[1995]188号)

宝安、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我市现有采石场主要分布于宝安、龙岗两区,为便于管理,切实加强我市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根据《矿山安全法》和《广东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宝安、龙岗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采石场的安全监察工作,行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权。着重抓好核发《安全准采证》、现场安全监察、事故查处等工作。各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特区内采石场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为保证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正确执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统一制定的我市矿山安全监察标准,包括《关于核发我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的通知》(深劳护[1993]167号);《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深劳护[1995]139号)等,各区要严格执行。

  三、宝安、龙岗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做好辖区内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已核发《安全准采证》采石场的资料;

  (2)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登记表(每季报一次);

  (3)伤亡事故结案报告书;

  (4)对辖区内市属、“三资”、部队采石场的处罚决定书。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区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进行统一监督指导,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抽查,必要时组织全市矿山安全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