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与区事权划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市与区事权划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三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市与区事权划分的原则意见》(湖委[2003]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市与区事权的合理划分,更好地促进市与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就市与区事权划分若干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隶属关系的划分

  (一)原无主管部门的工贸企业全部按属地划分,由区管辖。

  (二)原有主管部门的市属工贸企业,已列入市级税收直征企业名单的,仍由市管辖;未列入直征企业名单,并已彻底改制(即“双置换”)的,按属地划归区管辖;未列入直征企业名单,尚未完成彻底改制的企业,仍由原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改制一个移交一个。

  (三)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教育、旅游、文化、广电、公安、司法等系统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一些社会中介组织、咨询服务机构,其隶属关系暂时不变,待改制后再定。

  (四)按照以上原则,由市经委、贸粮局分批确定企业管辖权名单。

  二、关于蚕茧收烘经营权的划分

  (一)今年市区蚕茧收烘经营权仍集中在浙江中维丝绸有限公司。

  (二)由市经委和贸粮局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协商机制,统一收购、分配政策,兼顾各方利益。

  (三)充分兼顾两区利益,蚕改费除扶持蚕种生产、质检外,返还给区使用,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四)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贸工农一体化收烘经营形式。

  三、关于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建设及现有市场产权归属的划分

  (一)市区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布局由市负责。

  (二)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按属地由区负责。

  (三)新建市场谁建谁所有、谁得益。

  (四)原有市场按照统一经营、利益共享原则,分市和两区三块,明确各自的产权比例,即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明确归市,其余按属地分别评估出市场资产状况,切出一定比例股份归区所有,并参与分配。具体比例由市场发展中心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明确。

  四、关于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的划分

  (一)属南浔区的审批办证服务事项从市审批办证服务事项中分离,并尽快在区所在地建立区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最迟应从2004年开始独立运作。在这之前,仍可委托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代理服务。

  (二)为方便群众,节约资源,降低成本,吴兴区可建立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但应与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实行同一场地、同一窗口、谁审批谁收费的服务形式。具体运作办法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商吴兴区确定。

  五、关于行政执法权的划分

  (一)由市统一执法的事项有:

  1.物价管理行政执法;

  2.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含航管、运管、路政管理等);

  3.渔政管理行政执法;

  4.农机监理执法;

  5.动植物检疫执法;

  6.竹木运输管理行政执法;

  7.土地监察行政执法;

  8.环境监察行政执法;

  9.卫生监督行政执法;

  10.广播电视稽查行政执法。

  (二)市与区分级执法的事项有: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2.财政稽查行政执法;

  3.劳动监察行政执法;

  4.城管监察行政执法(以湖委[2003]7号文件划分的管理范围和明确的事权确定);

  5.水行政执法(以湖委[2003]7号文件划分的管理范围确定);

  6.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食用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执法;

  7.文化稽查行政执法(以湖委[2003]7号文件划分的管理范围和明确的事权确定)。

  (三)其他未尽事项的行政执法均按(湖委[2003]7号)文件明确的权限实施。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1.属市统一执法的职能,仍由原市级执法机构承担,但可在南浔区设立分支机构,并从实际出发重新定编定员;

  2.属市与区分级执法的职能,分别由市与区相关机构承担。原市级执法机构应重新定编定员;区可视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建立事业机构承担执法职能;若某项区级执法职能一时难以承担,可自行商市级有关机构继续统一执法;

  3.部分行政执法职能实行分级负责后,原则上人员不随调,区级行政执法所需人员由区自行调剂解决,有关业务骨干也可由区向市级有关部门商调;

  4.经费保障按照谁执法谁承担的原则确定;规费与罚没收入原则上也按照谁执法谁收益的原则确定,由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收入较多的执法项目,应适当返还部分给区财政,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六、关于部分事业单位的划分

  (一)涉及划分的事业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类:

  1.原由市级主管部门分别设置在区并为区级服务的事业机构,原则上整体移交给区。主要包括教管委、文化管理站、农技推广站、蚕业指导站;

  2.湖委[2003]7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事权全部划给区,并与该类事权相关的事业机构,原则上也整体移交给区或区属乡镇。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学校、镇城建办、镇环卫所、街道卫生所、镇工会、电力排灌站;

  3.湖委[2003]7号文件规定仍由市与区分级承担的事业职能并与该类职能相关的事业机构,原则上只移交职能不移交人、财、物,区可视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建立事业机构。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

  1.属整体移交的,其人、财、物一并划归区,由市主管部门尽快办好移交工作。区可根据需要实行重组;

  2.原区卫生管理站不作移交,由市卫生局安置分流;原区广播电视管理站及乡镇广播电视站不作移交,改为广播电视网络管理机构,由市广电局垂直管理,原承担的新闻宣传等职能移交区及乡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