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安全管理网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18日 深安[1994]15号)

各区安委会、华侨城、蛇口、南油工业区安委会,市各有关主管局、市直属单位、驻深处以上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安全管理网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委。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安全管理网络的实施办法

  根据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前我市的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一切企事业、驻深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企业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职责是:

  1.坚决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为杜绝特大事故,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及时研究、分析、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包括: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对一些比较重大的隐患又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组织制定相应的强化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渡期的安全,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2.在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总体目标以及企业新建、改建(包括改造和扩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时,要同时制订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规划,切实保障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技措经费的落实。

  3.应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安全主任制度,按规定配备并聘任相应数量及具有较高安全技术素质、责任心强的安全主任,授予其行使安全督导的权力,并支持其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二)企业主管生产、经营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规、法令和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在布置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分析解决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2.确保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行业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落实。

  3.了解、掌握本企业危险点、危险源以及危险设备的安全状况及变化情况,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本企业所使用(或生产)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规范。

  4.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特点,指导制订事故的应急程序和应变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逐级以书面形式上报。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立即上报,同时应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教育,确保本企业内所有员工经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关于企业安全主任制度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驻深企业)应当聘任注册安全主任,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督导。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把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我市企业一律实行“安全主任”制度。“安全主任”作为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在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和安全运行进行督导。)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所有企业、驻深企业(包括施工工地、采石场),凡使用员工达到200人及其以上的,必须设立不少于一名的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凡使用员工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及施工工地、采石作业场所,必须设立兼职安全主任,无论专职还是兼职安全主任,必须确保在工作中正确履行安全主任的职责。

  (二)安全主任的职责

  1.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本企业的安全状况提出的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的开支计划。

  2.参与制订防止伤亡、火灾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以及本企业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3.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现场拯救,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4.协助组织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5.就本企业安全情况每季度按隶属关系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三、关于企业安全委员会制度

  (一)各集团公司、工业区、乡镇、村经济发展公司,以及使用员工超过5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必须设置安全委员会。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一)各集团公司、工业区、乡镇、村经济发展公司,以及使用员工超过10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必须设置安全委员会。)

  (二)安全委员会其成员由企业工会成员、安全主任以及企业领导三方组成。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上述公司、工业区的主管生产、经营的领导担任。

  (三)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本企业开展预防伤亡事故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工作。

  2.研究本系统、本行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制定行业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指导实施。

  3.排出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安全工作重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参与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伤亡、火灾事故的查处,并督促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关于奖励和违章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员工,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给予奖励:

  1.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

  2.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险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3.在劳动安全或劳动卫生防护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切实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4.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行为,其事迹突出的。

  (二)(此项废止)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企业及其领导人若违反下列条款的,即属违章。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规定可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配置安全主任或配置的安全主任被指派足以妨碍执行安全主任职责工作的,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2.企业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重忽视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又不积极落实整改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3.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4.企业领导未履行第一款所列职责,造成死亡、特大火灾事故以及重大设备事故的,处以5000-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领导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设置处罚,处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关于企业安全主任任职条件及注册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我市企业安全主任制度的顺利实施,达到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目的,对安全主任的任用条件及注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安全主任任职条件注4(注4:此项原文为:(一)专职安全主任任职条件

  1.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企业或本行业工作有三年以上经验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务,从事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兼职安全主任任职条件

  1.具有高中(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从事本企业或本行业工作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一)高中(中专)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经专门培训,并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经核准可报名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业务考核,成绩合格者。

  二、安全主任管理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填报的安全主任注册申请书,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统一核发《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并建立档案。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对安全主任实行分级管理,指导其开展具体的安全工作。

  (二)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推荐选送安全主任,也可从社会上按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择聘用,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均需办理任用手续,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安全主任必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制度。以填写表格形式,企业安全主任除按月向企业领导报告外,还需按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突发事件或重大的事故隐患可不按上述期限规定,迅速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四)安全主任的奖励及处罚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不同行业特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培育发展安全主任协会,并指导开展行业安全技术研讨活动。对在企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安全主任给予通报表扬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安全主任在具体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玩忽职守导致伤亡、火灾事故发生的分别下列情况给予惩处:

  (1)撤销注册:安全主任经查出在具体工作中未尽心尽力履行职责,导致伤亡或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注册并通报全市。

  (2)暂时吊销注册:未能履行职责包括,不定期报告、不组织安全检查,安全规章制度、防范措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又无合理解释的,可暂时吊销其注册,期限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