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破产企业清算组:

  现将《潍坊市企业改革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潍坊市企业改革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做好市属企业改革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 的利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潍政发[2003]39号《关于进一 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设立企业改 革专项基金。为加强此项基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

  一、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基金的来源包括三部分:市财政列支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破产 企业资产变现收入、银行贷款。市财政局设立企业改革专项基金专户 进行管理。

  (一)市财政列支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根据潍发[2003] 11号文件精神,2003年,市财政预算内安排3000万元,其 中部分用于企业改革。

  (二)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破产后重组或有收购单位的企业 ,对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由市国资办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 行评估和审计,按规定抵顶所欠职工的工资、集资、医疗费及欠缴的 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剩余资金由破产重组企业或收购企业变现 后,缴入企业改革专项基金专户;破产后无法重组或无收购单位企业 的资产,特别是国有土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如果已被抵押并抵押 有效的,由市规划国土局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将收取的土地出让 金政府收益部分直接缴入企业改革专项基金专户。抵押无效或没有抵 押的由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和土地出让金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接缴入企业改革专项基金专户。暂时无法变现 的土地,由潍坊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现土地用途、潍坊市城区基准地价 (平均价格)实施收购(土地储备中心不负责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 处置),将资金缴入企业改革专项基金专户。

  (三)财政贴息银行贷款。由市国资办下设的市资产经营公司从 商业银行贷款,转入企业改革专项基金专户。贷款采用一笔一贷的办 法。

  二、专项基金的用途和支付标准

  基金的主要用途是:支付破产企业破产期间的职工生活费;支付 破产后重组或有收购单位的企业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不能抵顶拖欠职 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以及欠缴的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费和离退休 人员医疗保险费的差额部分;支付破产后无法重组或无收购单位的企 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及欠缴的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费和 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按专项基金的用途,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集资、医疗费及欠 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基金等,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破产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只负担破产清算期间职 工4个月基本生活费。

  (二)欠发的工资。按潍企改[2002]9号《关于市属企业 实施破产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对于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 的职工,按欠发工资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对于未提供正常劳 动的,按欠发工资当年度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发。

  (三)欠职工医疗费。根据潍政发[2003]39号《关于进 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按照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进行核定,超范围用药和诊疗项目 ,由破产企业的职工自行负担,其余部分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报销办法,个人负担20%后纳入欠补范围。对于随工资发放医疗 补助的企业,欠职工的医疗费列入欠发的工资内,不再报销医疗费。

  (四)职工集资。只兑付本金。

  (五)欠缴的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基金。对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 保险基金,按鲁政发[2000]4号文件有关规定,按规定记入职 工个人帐户的基金,属于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本人负担,并从 补发的工资性款项中扣除,剩余部分由企业改革专项基金负担;统筹 基金由经办机构核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向上级申请,予以减免 .对破产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基金,经核实无误后,财政直接拨付经 办机构。

  (六)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

  对企业破产后重组企业或收购单位接收安置原破产企业在职职工 60%以上,并接收管理全部退休人员的,可不预留退休人员10年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接收企业实行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其退休人员 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接收安置职工不足60%的,按上 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 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先按一半缴纳,另一半 由重组或收购企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期缴纳,3年内 缴清,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对企业破产后无能力重组或无收购单位接收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的 ,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4.5% 的比例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从企业 改革专项基金中直接划入经办机构。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

  企业破产后重组或被收购的,应采取资产变现或抵顶的办法,由 重组企业或收购企业按离休人员每人每年7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医疗统筹基金;无能力重组或无收购 企业的,由企业改革专项基金负担。

  三、专项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资金的提报。企业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向企 业改革领导小组提报系统内破产企业费用支出计划。破产企业要严格 按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计算所欠职工的工资、集资、医疗费以及欠 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等基础数据。破产企业清算组要对破产企业 提供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向市财政局提报需企业改革专项基金支 付的费用数额。

  (二)资金的审查。市财政局收到破产企业清算组提报的情况后 ,要组成审计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破产清算组提报的资金支出 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向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写出专题 审查报告。

  (三)资金的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费 用支出数额和清算组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开户银行、帐号等资料,按照 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所需资金拨付到位。

  (四)使用监督。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拨付到破产企业后,市财政 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清算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发现挤占、截留、挪用的现象,要严肃处理,并追回违规资金,情节 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经批准人员分流的企业。

  本办法由市企改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