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连锁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流通产业的现代化,提升郑州商贸城形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我市发展连锁经营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便民、利民、 为民为宗旨,以先进的营销技术和管理手段为基础,以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改革与创新为切入点,以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效益及增强连锁企业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扶优扶强为重点,以促进现代化商贸城建设为目标,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调控相结合,大力推进连锁经营的发展,不断提高我市流通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引导生产,扩大消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郑州经济发展。

  发展连锁经营的主要目标是:到“十五”末期,全市连锁企业店铺数发展到1000个,销售额超100亿元,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20%左右。培育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大型连锁企业3-5家,并力争培育1-2家主业突出、管理规范、经营规模大、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

  二、工作重点

  (一)优先培育一批连锁经营龙头企业。选择一批资产质量好、经营机制规范、成长性强、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企业,政府在资金、税收、用地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并鼓励他们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参股控股或通过输出商标、商号和经营管理技术、发展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迅速做大做强,提升市场占有份额,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要做好规划与标准制订等基础工作,积极扶持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的建设,鼓励引进和自主开发先进物流管理技术,努力实现仓库立体化、装卸搬运机械化、拆零配货电子化、配送过程无纸化、补货系统自动化,加快建立安全高效的配送体系,提高连锁经营企业商品统一采购和集中配送的比例。积极对现有物流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发展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物流配送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要纳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范围。有关部门要对与物流配送中心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扶持。

  (三)努力提高连锁经营企业的规范化水平。要按照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企业规范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要强化对门店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连锁经营企业时点销售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客户关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加快连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广品类管理、电子标牌、防损防盗等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连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培养熟悉现代流通规则、方式、管理及技术的高素质人才。

  (四)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促进连锁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要抓住加入WTO后,我市作为国家首批对外资开放商业零售市场的城市这一有利时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跨国连锁集团先进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营销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学习、消化、吸收,提高我市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与连锁巨头的竞争中不断提高,发展壮大。要注重加大利用外资改造传统商业的力度,大力推进传统商业向现代商业的转变。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推动连锁经营向多业态、多领域和深层次发展。要进一步拓宽发展连锁经营的范围,除零售业和餐饮服务业外,要鼓励在邮政、电讯、图书报刊、医药、烟草、石化等实行集中管理和专营专卖制度的行业中,以及在电脑软件、汽车销售及租赁、汽车配件及维修、房地产中介、教育培训、家政服务、旅游等新兴服务行业积极探索和推行连锁经营,发展一批新型连锁企业。

  (六)大力发展社区商业服务网络。积极推进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以经营社区超市、便利店、药店、餐饮店、维修店、家政服务公司等连锁企业的发展,逐步形成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个性化的社区商业服务体系,使社区居民购物、餐饮、维修、家政服务等基本生活需求不出社区就能得到基本满足。

  三、政策措施

  为了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成长性强的连锁企业的发展,对拥有连锁门店30个以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或拥有大型连锁门店10个以上、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采取微机联网,实行总部领导下的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依法经营、商业信誉良好的连锁企业,经确认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享受以下政策:

  (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

  (二)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政、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三)直营连锁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税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财政局要制定统一纳税后的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保证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大型连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电子商务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享受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四)连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负责。连锁企业食品卫生监测工作,由市卫生监测检验机构统一对其总部或配送中心进行采样检验,各区不得重复监测。

  (五)对连锁企业的送配货车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商业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统一研究审定后,办理“郑州市区货运通行证”、“营运证”,配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制作的临时上下货物准停证,以满足连锁企业配送货物的需要。

  (六)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工商、环保、质检、新闻出版、药监、烟草、市政、劳动、物价等部门对连锁企业及其分店的检查,应由市一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集中进行,避免对连锁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要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部的管理责任,并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

  (七)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收费登记卡或缴费明白卡制度。严禁向连锁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企业依法应主动报检的项目,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检查的项目,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八)在符合城市管理总体要求前提下,对连锁企业的品牌形象标志,有关部门应予以保护,不得随意干涉。

  市商业局每年初根据相关资料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以上政策的连锁企业名单并报市政府审批。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上述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把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ΟΟ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