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直属机构:

  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湘潭市中小学核编定岗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湘潭市中小学核编定岗实施意见
(市编办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三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4号)的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核编定岗工作,特就全市中小学核编定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落实国办发[2001]74号、国办发[2002]28号和湘政办发[2002]44号文件精神,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促进中小学编制机构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我市教师队伍人事制度改革和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二、原则和要求

  1、控制总量的原则。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省定编制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中小学人员编制。教育行政部门在具体分配人员编制时,不得突破人员编制总量。各中小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科学确定各岗位的人员数量、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调整人员结构时,考虑到特需人才的引进,应适当留有余额。

  2、规范精简的原则。严格规范中小学机构设置,精简非教学人员。中小学内设机构的设置,校领导和中层干部职数的确定以及学校非教学人员的比例,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突破。

  3、经费预算和编制挂钩的原则。核编定岗工作完成以后,按照城市、县镇核定到校、农村核定到乡镇的原则,财政部门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4、动态管理的原则。本次核编工作完成以后,中小学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核编工作,确保教师的编制总量切合实际。

  三、方法和步骤

  (一)制定编制方案,实施核编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办发[2001]74号、国办发[2002]28号和省政府湘政办发[2002]44号精神及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中小学编制方案,并于2003年3月底前将定编方案送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非特殊情况停办一切教职工调动手续,待核编定岗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再根据自己的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调入教职工。在核编定岗之前,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清退所有长期代课教师和顶编在岗的编外人员。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

  各县(市)区要把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和核编工作结合起来,在2003年5月底前完成首次核编工作。要根据学生实际人数,按照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基本标准,按城市、县镇、农村三类不同地域和高中、初中、小学三个不同层次分开计算。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按城市类计算。

  3%附加编制的使用,0.5%由省统一调剂,余下的2.5%,县(市)区根据本地的情况科学使用,市直学校按1.5%计算到校,1%由市教育局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照顾偏远学校。职业学校的编制标准暂按普通高中标准核算。在校学生在23名(不含23名)以下的农村教学点可配一名教师编制,此项编制单独计算,其学生数亦不计入核编基数。

  (二)积极推行聘任制,调整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各县(市)区2003年8月底前定岗到校到乡,并指导各学校完成教职工聘用工作。今年下学期起,各地全部按新的编制标准聘用人员。

  1、普通中学、完全小学内部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省、市级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部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部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普通中学、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4人;24-35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承担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乡镇初中或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农村初级小学、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学校管理工作(含党务、群团)尽可能由教师兼职,有条件的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中小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由学校按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确定,其职数总和所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初中、小学一般不超过16%、15%、9%。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企业管理,特殊情况可核定少量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2、乡镇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在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有关教育教学业务由乡镇初中或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在初中或中心小学人员编制内明确1-2名人员(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明确3人),协助校长做好具体工作。

  3、各县(市)区和学校要按国办发[2001]74号和湘政办发[2002]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班额确定教学班级,中学标准班额为45-50人,城市小学40-45人,农村小学酌减。当前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班额超员的现象,遏制部分中小学班额严重超员的势头,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按照素质教育和教学改革的要求降低班额。

  4、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计划,综合考虑教师所承担的备课、批改作业、指导课外活动等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分配的其他校务工作,结合编制因素确定教师标准周课时数,作为学校定编和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长、副校长和校职能机构负责人每周平均兼课时数分别不得少于同学科教师标准授课时数的1/4、1/3、1/2;2000名学生以上的学校,主要行政领导兼课时数平均每周不少于2节。

  5、要把核编定岗与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在全行业实行全员聘任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根据确定的岗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确定上岗和分流人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制定与聘任制相适应的校内分配办法,逐步实现按劳分配、优劳优酬。

  6、聘任对象和范围。首次聘任,原则上在现有在职公办教职工中进行。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公办教师均可参加学校的竞聘。在核定编制内,城区和县镇以校内聘任为主,农村以乡镇内聘任为主,缺编、超编单位可以在教育系统内调剂聘任。从教25年或者从教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但未达到退离休或提前离岗年龄的教职工,原单位应予聘任。因公致残、因患有绝症、精神病等无法坚持工作的教职工,可不参加竞聘,暂列编外,发给其基本工资的100%,病愈后可继续参加竞聘。缺编单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或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提出的用人计划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全部清退长期代课教师和临时聘任人员,对不适合和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调整。凡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聘在教学岗位上。

  7、中小学教职工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任或解聘。城市和县镇以学校为单位,农村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教职工聘任的具体工作。

  8、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实施方案,对有关聘任程序、聘任期限、聘任合同的内容、续聘、辞聘与解聘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办理有关聘用、解聘等手续时,需报当地人事部门备案,确保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要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学校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实行分类考核评价。要坚持民主考核,逐步扩大群众(包括学生和家长)参与面;考核结果要与续聘、解聘、晋升、奖惩、培训、辞退及工资待遇直接挂钩,使考核制度、聘任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成为有机的整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聘任的单位(城市、县镇学校、乡镇)应成立由单位行政领导、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内部人事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问题。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各单位要依据有关政策为受聘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按时缴纳保费。

  (三)切实做好安置分流工作

  妥善安置未聘教职工,保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是核编定岗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积极探索未聘教职工安置的途径和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建立和实行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多层次、多形式安置未聘教职工的制度,妥善安置未聘教职工。

  1、实行内部转岗安置。按照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以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通过清退临时工、发展校办产业等办法,对未聘教职工进行转岗安置。

  2、实行流动调剂安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引导超编学校的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城镇学校的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重点学校的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上述流动到新单位的教职工可保留原有身份3年,3年后可回原单位竞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要防止随意将小学教师拔高到初中、初中教师拔高到高中任教的做法。凡拔高任教的教师,必须达到相应教师的任职条件,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3、鼓励进修学习。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年龄在35岁以下,未达到合格学历的未聘教职工参加学历提高培训和其它培训进修学习,提高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正常调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学习结束后可回单位参加竞聘,也可另谋职业。

  4、按有关规定,可办理辞职、辞退。

  5、鼓励自谋出路。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教职工,可一次性发给退职金;也可按高于辞退费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允许内部待聘。各单位应为未聘教职工提供不少于两次的择业机会,对确实难以上岗的原有正式教职工,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待聘期。待聘期间,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记入本人档案工资,按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的,应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对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除享受失业保险外,可按高于辞退费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7、本次核编定岗的超编单位,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分流人员可参照本地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进行,分流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制定。

  以上安置政策适用于中小学本次核编定岗中未能竞聘上岗的原在职公办教职工。在聘任过程中,凡涉及到编制、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的相关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给予支持,妥善处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对落聘人员的安置与管理,协调和促进落聘人员合理流动。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障等事宜可转至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市、县人民政府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经费支持。建立和完善人事仲裁制度,各级政府人事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聘任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

  四、组织领导

  中小学核编定岗工作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对确定教师队伍的规模,创设教育发展的条件,评估学校办学效益、用人效益,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关系到每个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把调整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

  1、各县(市)区要成立中小学核编定岗工作协调机构,由政府领导牵头,教育、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主管领导参与,统一领导当地核编定岗工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以政府的名义下发。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核编定岗工作。要建立健全教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编定岗工作提供政策和经费保障。

  2、要依法理顺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落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教师的管理职责,做到用人与治事相结合,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流动调配和考核督查等管理职能。中小学教师与职工必须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乡(镇)村无权聘用或辞退教师。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聘用、辞退或者调动教师。

  3、把核编定岗工作纳入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颁编制标准核定好中小学人员编制,研究制定人员聘任、未聘人员安置等配套政策措施和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各学校要组织专门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教代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及时处理核编定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编办、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加大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宣传的力度,不断增强广大教职工的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取得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教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从保持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及时发现、处理教师聘任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未聘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各学校的编制数,审定各学校人员定岗和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既要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又要加强对校长的有效管理,确保核编定岗工作顺利进行。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中、初中、小学,成人普通中初等学校,企事业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参照执行。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核编定岗实施意见待省新编制标准制定后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