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已于2004年1月5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攀枝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创新,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效益奖;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奖。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效益奖适用于奖励在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的市内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年产品销售收入的大小,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效益奖等级如下:

  (一)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奖励10万元;

  (二)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奖励20万元;

  (三)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奖励40万元;

  (四)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奖励60万元;

  (五)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4亿元,奖励80万元;

  (六)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奖励100万元;

  余下以此类推。

  第四条 年产品销售收入以税务发票计算为准,计算期间为公元年度。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适用于奖励在市内成长快、发展前景好、示范效应强,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奖励额度为5万元/项。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奖适用于奖励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奖励额度为1万元/次。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效益奖第一次奖励以达到的最高等级计。同一等级只奖励一次。

  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多次获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奖。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获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效益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奖。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效益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奖的评审,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奖励评审程序为:

  (一)申请奖励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奖项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市政府。

  评审办法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评审委员会制定。

  (三)市政府审定后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农办、市药监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负责人组成。

  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评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是指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物及生物医药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