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赣办发[2002]12号)精神,省级财政从2002年起拨出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用于鼓励和扶持全省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为加强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省级农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奖励专项资金的宗旨是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技术创新的品牌培植工作,提升我省农业产业化内在素质,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主要目的是引导、吸引工商企业资金、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金及金融机构资金参与农业产业化的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工作。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系财政资金,其使用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选、公开透明、择优奖励、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奖励扶持的对象是本省范围内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及其生产基地、民间流通合作经济组织等技术创新项目和知名品牌。申请奖励的技术创新项目和知名品牌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项目的技术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处于领先地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二)技术创新项目的成果转化率和商业化程度较高,已经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有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

  (三)高新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和推广已经取得成功,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潜在市场容量大,经济效益好,有权威机构或专家的鉴定结论;

  (四)品牌知名度高,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经权威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家级)、著名商标(省级)。

  第六条 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技术创新的培植品牌奖励资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创新的总结报告、获奖证书(复印件)及有关部门的鉴定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有关经济效益的说明材料、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证明材料;

  (三)品牌主管机关核发的证书、证明等。

  第七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奖励项目,由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主管部门或领导机构进行初审合格后,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初审的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等。初审推荐工作必须在每年的二月底前结束。

  第八条 省级专项奖励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奖励金额50万元,二等奖奖励金额30万元,三等奖奖励金额10万元。

  (一)一等奖获奖条件为:技术创新项目获得国家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发明奖、发明专利;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通过技术创新或品牌培植年新增税利500万元以上的;

  (二)二等奖获奖条件为: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著名商标以上品牌;通过技术创新或品牌培植年新增税利300万元以上的;

  (三)三等奖获奖条件为:通过技术创新或品牌培植年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本专项资金的以奖代补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其中一等奖项目1个,二等奖项目4个,三等奖项目10个。每年评选时间为次年的一季度。如当年缺少一等奖项目,则将一等奖名额并入二等奖名额中,二等奖名额不足则并入三等奖名额中。如符合一等奖项目超过1个时,则按利润增加值择优原则,将第2名项目列为二等奖项目,以此类推。

  第十条 设立省级农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奖励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组组成人员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一名专家组成。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省农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奖励资金评审组对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的项目,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评审,提出拟奖项目及等级,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监督时限为自公布之日起20天内。

  第十二条 已经公布且无重大问题的拟获奖项目,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和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农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奖励资金的获奖者,经查实后,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推荐单位等为获奖者提供假证,协助骗取省农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除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外,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