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4]1102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请做好执行准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