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发展步伐,对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除执行国家、江西省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外,还实行以下办法:

  一、投资工业领域

  第一条 投资生产性企业,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可按成本价优惠。土地使用税按每年每平方米0.5-1元的标准征收。

  第二条 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之内依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地方财政将前五年的100%、后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含在上述支持资金之内。

  第三条 新建的独资项目,在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地方财政将前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其中,对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在六年内予以支持。

  新建合资、合作的项目,合作期限10年以上的,依率征收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外商投资比例,二年内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其中,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支持三年。

  第四条 兼并、购买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改造并吸收原企业职工就业的,企业投产后新增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五年内地方财政将其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同时,享受第二条规定。

  第五条 投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地方分成部分,经营期内地方财政将其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支持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第六条 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计提折旧。

  第七条 投资工业项目涉及的地方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八条 鼓励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为五年。

  第九条 鼓励投资企业技术进步。凡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批准,允许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二、投资农业领域

  第十条 投资农林牧渔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除了国家政策法规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按成本价收取,土地使用税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第十一条 利用“五荒”资源或在边远贫困山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所需集体土地经当地村集体同意,投资者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合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免收报批规费。

  第十二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自有收入年度起,新增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地方所得部分,地方财政将前十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三、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投资经营城镇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供水、供气、环卫设施等),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投资成本回收期在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新增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地方财政将前5年的10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基金对企业予以补贴,用于鼓励企业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投资成本回收期在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期满后,视项目收益情况,对收益低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地方财政将其中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基金,对该企业予以补贴;所缴纳的营业税视情由地方财政进行部分补贴。客商投资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地方财政将前5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基金,并对该企业进行补贴。

  第十六条 投资经营成本回收期10年以上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收费属地方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十七条 投资大型宾馆(三星级以上)、大型公园(1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等公共设施以及社会事业项目,在建设期内,可享受第十六条规定的政策;在经营期内,其经营性营业税从营运之日起,地方财政将前四年的50%、后六年的25%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扶助基金和保安基金,以支持企业提等升级和安全设施的建设。

  四、配套服务

  第十八条 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开税外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按规定收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参观;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或摊派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不得在办理公务中设置关卡;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要企业承担额外任务。

  第十九条 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个窗口的服务,并按职能部门的公开承诺限时办毕。也可以委托招商办、外经贸局、开发区管委会或“双优”办全程服务,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一周内办妥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外商按法定程序提出的用地申请(含出让、转让、预约用地、续延用地、变更用地、临时用地、过户登记等),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新征用地需报省审批的,征地协议签订完毕、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在我市投资的客商及其配偶、子女,客商投资企业在市外聘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落户手续(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子女可就近自主选择学校就学,享受与市区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及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长期限的港澳通行证或多次往返的护照。

  第二十三条 外商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并经确认后,凭客商投资企业证书享受有关政策。

  五、其他

  第二十四条 在我市投资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和创汇项目以及大型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特别支持。如投资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也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优化环境、优质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国家新的政策及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