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