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决定》(岳政发[2001]12号)、《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1999]28号)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城建重点项目竣工验收、投资评审、结算管理、考核讲评等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切实做好城建重点项目竣工后续管理工作

  做好城建重点项目竣工验收、投资评审等后续工作,对于客观评价城建项目投资效益,完善城建投资管理体制,节约投资,维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商的正当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下简称市城建投)等项目主管部门及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含项目部)、承包商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工程扫尾、竣工验收、投资评审等后续管理工作。

  二、规范竣工验收和投资评审

  1、城建重点项目完工后,经过各单项工程(包括采购材料)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对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局部或零星工程、少数非关键性设备未按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城建重点项目,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同时,项目建设指挥部必须安排相应的管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扫尾工程。

  2、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并确认工程符合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规定要求以后,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即可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项目使用移交手续,向市城建投办理工程结算资料移交手续,向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移交有关建设档案资料。

  3、各项目建设指挥部要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结算资料,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督促有关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竣工结算资料经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五份移交市城建投备案。

  4、竣工验收结束、项目指挥部撤消后,可安排1至3人负责处理扫尾工程和遗留问题,参与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5、2000年7月以来市本级城建重点项目的竣工结算,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建投集中统一初审,并及时移送市审计局审结。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和承包商要安排专人配合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6、竣工结算评审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

  (1)利用原有测绘成果进行规划设计的,项目设计费用原则上要适当下浮;

  (2)材料、设备实行政府采购价或市场调查均价。未实行政府采购的材料、设备,原则上参照同期政府采购价或市场均价确定。外地购置的特种材料和设备,其发票须经项目建设指挥部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绿化工程苗木价格一律按政府采购价结算。实行政府采购前的绿化工程,其苗木价格原则上比照政府采购价并结合同期市场均价确定;

  (3)招标项目一律按中标价格进行结算评审。非招标项目或未实行单价包干的项目,其造价原则上比照同期同类招标项目的中标价或市场均价和有关规定确定;

  (4)工程取土与弃土原则上按市场价实行单价包干;

  (5)套用市政定额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计取行车干扰费;

  (6)工程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单位批准并下达变更通知书。变更内容须经项目建设指挥部和监理单位签证后,方可进行结算评审。

  三、严格结算管理

  1、坚持按投资计划、城建预算、工程进度、建设程度办理城建重点项目结算。材料、设备结算须由供应商提交材料、设备采购合同,验收单及规范的结算票据。包安装的材料、设备还须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在竣工结算资料经市财政局审结后一周内,凭审查结论、审查结算书底稿、合同或协议,向市城建投办理初步结算。

  2、各项目建设指挥部撤销前必须按政策规定与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签订好补偿协议,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对不按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市政府将追究原指挥部负责人的责任,市城建投不得拨付征地拆迁经费。

  3、竣工项目结算必须按合同要求预留5%至10%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与工程尾款一并列入城建项目预算。在竣工结算终审结论未下达前,项目付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初步结算金额的80%.

  4、对不配合投资评审工作的承包商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市城建投不得拨付项目结算资金和管理费用。

  四、要认真做好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1、市实事办要加强对城建重点项目的考核管理和督促检查。

  2、项目建设指挥部要按照要求及时撤消,并将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购置的办公用品及时向市城建投办理移交手续。

  3、市政府将召开会议,对城建重点项目建设和投资管理情况进行公开讲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