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城市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城市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市政配套费)、城市土地资产经营收益和市政公用设施转让收益的管理,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市政配套费征收办法

  1.完善收费办法。市建设局会同市法制办,对涉及减免市政配套费的文件和会议纪要进行清理,已经过期和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文件和会议纪要应予废止;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法制办研究制订新的市政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市政配套费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和管理办法。

  2.严把收费关口。市建设局凭市政配套费缴费凭证等证件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房管局凭市物价局核批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批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市政配套费缴费凭证等证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未经批准,不交市政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建设局按规定处理,追交应收市政配套费用。

  3.规范减免程序。根据建设项目及出资性质等情况,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严格执行市政配套费减免政策。凡是申请减免建设项目市政配套费用的,须经市建设局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凡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又不按规划要求纠正的,取消其享受的市政配套费优惠政策,减免的市政配套费用由市建设局负责追回。以房代路(冲减市政配套费)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进一步规范城市土地资产经营程序

  4.市政重点建设项目(路桥广场建设和水环境建设项目等)可采取与一定量近期有开发价值的注入土地相挂钩的办法,用于投资主体融资和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

  5.市政重点建设项目挂钩的土地,由投资主体负责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房屋拆迁或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将毛地拆成净地或将生地变成熟地。

  6.完成拆迁或前期开发的国有土地(净地或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有形交易市场,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采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7.土地出让净收益由市财政局按以下原则分配:净收益的80%部分为政府收益,作为市政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净收益的20%部分,作为投资主体专项发展资金。

  三、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转让管理

  8.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转让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积极稳妥地进行。

  9.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实施方案,经市体改办、国资办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

  10.征收的市政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转让收益,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监管。市政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必须全额存入财政专户。

  1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转让收益用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征收的市政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投资主体年度在建项目建设资金或偿还投资主体建设项目贷款。

  12.征收的市政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转让收益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使用。

  13.征收的市政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转让收益由市审计局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14.市建设局负责编制市政配套费年度收缴计划和使用计划,市政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益使用计划,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转让收益的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转让收益的使用情况,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报月报表和季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