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的违法活动,整顿卷烟市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制售假冒卷烟、走私卷烟和无证经营卷烟等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二、对下列制售假冒卷烟行为予以坚决取缔:

  (一)生产窝点和手工包装窝点从事制造假冒卷烟的;

  (二)非法拼装倒卖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零配件的;

  (三)为制售假烟提供烟草专卖部门专控的烟叶、滤嘴棒等原辅材料的;

  (四)为制售假烟活动提供资金、生产经营场地、生产技术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行为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贩卖、运输、邮寄、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规定渠道进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许可证经营卷烟,非法购销假冒卷烟、走私烟、非正常渠道卷烟。

  五、对包庇、纵容制售假烟、走私卷烟活动或者充当制售假烟、走私卷烟分子的“保护伞”以及与其相互勾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六、对主动向有关执法机关交代制售假烟、走私卷烟违法事实并上缴假烟、走私烟及制假用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的,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理。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卷烟、走私卷烟违法活动的有功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质监、烟草专卖、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处罚;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