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2003年11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专项基金。凡我市范围内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单位及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部省属单位,其伤残军人均应参加医疗费统筹,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筹集、专款专用,医疗费统筹专项基金不足支付部分,由财政解决。

  第三条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缴纳伤残军人医疗统筹金。公务员补助单位的伤残军人医疗统筹金由财政安排。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时,应按已退休伤残军人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计提10年医疗统筹金;未退休伤残军人,根据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数,按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计提至法定退休时医疗统筹金,再按退休人员标准计提10年医疗统筹金,一次性缴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伤残军人医疗统筹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各单位在每年一月三十日前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单位欠费期间,伤残军人医疗费由该单位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条 伤残军人医疗统筹金筹集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根据上年度医疗统筹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消费水平和其它因素综合考虑,按年度调整。

  第六条 参加医疗费统筹的伤残军人的医疗管理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超标准的费用和诊疗项目、药品目录的乙类自理部分,由个人负担。伤残军人必须持本人证、历、卡在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由经办机构指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相差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一季度报销一次,由伤残军人所在单位凭证、历、卡、有效票据(需由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等有关资料在每季度最后10天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

  第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伤残军人挂号、门诊、住院、治疗、取药等方面应给予优先照顾。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精心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护质量,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