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此文关于“维修基金”的税收问题,我局已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593号)执行在案,请知照。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