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威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方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确定设立威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决策原则,鼓励群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重点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及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山体、沿海岸线一侧重要建筑物的选址和单体设计方案;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23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其中,公务员11名,非公务员12名。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其余7名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环翠区政府分管副区长,高技区、经技区管委分管副主任,市计划委、建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主要负责人组成。12名非公务员委员由具有本市户籍的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第五条 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直接聘任,非公务员委员实行公开推选后,由市政府聘任。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市内外资深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主要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水利、园林、环境、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职责:受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 城市设立30-50人的专家库,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发放聘书;项目专家组的人员组成,按审议项目类型的不同,随机有限邀请。

  第八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设立专职秘书处。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规划局部分人员组成。秘书处在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包括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二)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组的换届筹备工作;

  (三)负责组织总体规划及法定图则的展示工作和处理公众意见;

  (四)办理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员委员资格条件是:

  (一)熟悉威海市实际情况,具有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本市户籍的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

  (二)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原则,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三)具有正式职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承认和遵守委员会各项章程,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优先,不受职称和学历的限制;

  (六)对违反章程或在1年内收到会议通知而连续2次以上或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并不再重新聘任。

  第十条 非公务员委员的推选程序是: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制定推选表,并在本市新闻媒体上公布非公务员委员资格条件、推选日期;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按界别公平分配原则,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各行业、各单位按资格条件书面推荐2-3名候选人,报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将候选人名单及推荐材料提交上届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经市人民政府按界别公平分配的原则确定后聘任,其名单在本市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由主任召集,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特殊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15名,其中非公务员不得少于8名。会议以举手表决的形式进行。会议做出的决议须获得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项目,必须由专家组先期论证。

  第十三条 经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重大项目应公示。公示的主要项目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车站、码头及大型广场、重要的公园绿化规划,城市标志性地段及标志性建筑设计等。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秘书处;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召集人决定是否需请专家组先期论证,责成秘书处安排会议议程;

  (三)秘书处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3天将审议项目的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或专家;

  (四)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人员均需例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五)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会议表决前,所有列席代表均需退出会场。

  第十五条 每次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由秘书处整理后报主任签发,并发送各委员。每次会议的资料都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要妥善保管,或者会后将材料交回秘书处处理,未经委员会同意,任何人不得获取,各委员如需查询,均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答复。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的城市规划项目,市政府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市政府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例行审批和上报手续。重大项目需按规定报市委、市人大研究同意后审批。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