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新建投资项目支持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3]14号 颁布日期:20030718 实施日期:20030718 颁布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新建投资项目支持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黄石市新建投资项目支持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投资,推动新建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审批登记事项。

(一)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除办理国家、省设立的见于《前置审批项目表》中的审批事项外,市级及以下政府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必须办理的审批登记事项,除由投资者自愿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外,外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全程代办,内资项目由市招商办公室负责全程代办,开发区内的内外资项目由开发区负责全程代办。办理外商来我市投资登记手续,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在5?10日内办理完毕。需要急办、特办的,可根据情况从速办理。

(二)办理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工商登记手续,从受理之日起,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在5日内办理完毕;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在7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省级相应审批机构。

第三条 关于土地政策。

(一)投资者在我市投资新建项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根据其投资领域、投资额、投资效益及征地地点、用地数量、土地性质等因素,由市政府给予相应的地价优惠政策,新增建设用地实际发生的所需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获得该企业税收收益的同级政府财政支付。投资者以优惠价格获得土地的,全部投资未完成前,该土地需抵押、转让或改变用途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二)鼓励投资者利用国有存量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以租赁方式供地的,自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收租金。

(三)对国有存量土地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委托国资部门持股经营。投资者也可吸纳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和租赁集体土地兴办项目。

第四条 关于财政支持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兴办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第1年和第2年先征后返,第3年至第5年减半返还。

(二)投资者兴办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工业项目,投产当年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的70%,第二年的50%,第三年的30%奖励给投资者。

(三)投资者兴办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其它工业项目,投产后当年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的50%,第二年的30%,第三年的20%奖励给投资者。

以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投资、土地征用、贷款贴息等,由获得该企业税收的同级政府财政在本年度财政决算时一次性奖励到位。

第五条 关于收费规定。

(一)凡投资者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实行零费率制度。市政府各部门不直接向区内企业征收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市政府有权减免的,一律免除;市政府无权减免、由省级管理部门执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收取后上缴省级部门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并代缴,不由企业负担。

(二)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对在各县(市)区工业园内的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市开发区零费率制度执行。

(三)在全市其它范围内兴办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农业产业化和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属市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劳务性收费除外);其余新办项目属市级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省核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的除外)。

第六条 关于兼并收购政策。投资者以现金收购本市国有企业净资产,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国有企业以厂房或设备入股,与投资者合作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评估价的50-70%作价出售或作价入股。特殊情况,可经双方协商,报市国资委审定批准。

第七条 关于鼓励技术进步政策。对投资者在我市兴办企业购买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领域成熟的高科技专利成果的,从市科技经费中给予购买成果经费10-20%的奖励。

第八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内500强的大企业、大集团来我市投资兴办的能形成新的支柱产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可按“一企一策”的办法另行商议,给予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积极鼓励各类中介人为我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和项目的,我市将依引进项目的产业类别和资金数量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黄石市对引进外来资金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关于配套服务措施。投资者和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通讯等方面提出安装、维修要求时,供水、供气、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必须当天给予答复,供电部门对除居民外的低压供电客户2天以内、高压供电客户7天以内、重大供电客户15天以内给予答复,在承诺时限内施工完毕;非因事故停电、停水、停气、停话的,至少提前3天通知;对连续性生产的重点用户,应提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若非因事故不通知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关于协调服务制度。凡在我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层次分别由市、县(市)区、开发区指定一名党政领导成员作为该项目的协调服务责任人,负责搞好该项目创办开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协调服务。凡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市招商引资办统一对其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综合协调,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