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威海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

威海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

  为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规范化,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鲁国土资发〔2003〕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创新与规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以整顿和规范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土地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城市土地资产经营,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各级领导机关和管理机关要带头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开展自查自纠,解决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特别是违规设立园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行为。二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整顿规范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分清情况,区别对待。属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抓紧处理;属于工作中的问题,凡是进行自查自纠的,以后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属于违法的问题,只要是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是重在整改,促进发展。针对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要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不到位的,要抓紧落实。四是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坚持市场化运作,立足观念、体制、机制、管理创新,加快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化运作、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土地资产经营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提高城市经营水平,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三)总体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使各类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严肃查处,违规设立的工业园区得到有效清理,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坚决纠正,土地配置市场化水平明显提高,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政府土地经营收入大幅度增加。

  二、主要内容及工作重点

    (一)主要内容。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土地保护、开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设立工业园区、房地产项目用地、违法圈占土地、土地非法入市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对此前形成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也要一并清理整顿。

  (二)工作重点

    1.非法占用、转让土地方面。主要包括用地单位未经批准圈占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权属、用途或进行非法转让、买卖;未经批准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集体土地入市以及其他各种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2.园区用地方面。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学校校区等,扩大用地规模、擅自改变用途、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和越权批地、供地的行为。

  3.土地市场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应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而擅自批准划拨供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未按法律规定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国家土地收益或擅自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的行为。

  4.土地审批和规划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越权审批和下放审批权,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问题。

  5.土地执法监察方面。主要包括动态巡查不到位,对擅自圈占土地、擅自利用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行为查处不及时,对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行为不制止、不立案、不依法处理的行为。

  6.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上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中介机构等应脱钩改制的企事业单位未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改制以及挤占、挪用土地管理和开发项目资金、政府土地收益的问题。

  三、政策界限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违法用地单位申请完善用地手续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接受行政处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照《威海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威政发〔1992〕70号)规定标准的高限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对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地,进行行政处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海市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威政发〔2000〕1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对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下发以来,特别是2001年9月13 日《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实施以来,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而以协议方式出让,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的,要补缴国家土地收益,并作出说明,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企事业单位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各种园区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对用地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五)对非法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但尚未动工建设的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属国有土地的要依法收回,属集体土地的能退耕的要退耕,不能或不需要退耕的要在依法征用的基础上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已办理投资立项、规划定点手续但未办理土地手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要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确定开发用地单位。

  (六)工业企业原有划拨土地,私下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尚未动工建设的,其协议无效,由政府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农村村委会及集体经济组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签订的开发项目协议一律无效。

  (七)土地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法犯法、失职渎职或徇私枉法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土地执法中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等错误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方法步骤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为主、自查自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3日至2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传达贯彻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班子。

  (二)清查摸底阶段(3月21日至4月30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整顿规范工作要求,采取用地单位自查申报和主管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摸清底数。各用地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搞好自查和申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逐项进行核查并登记造册。

  (三)处理整改阶段(5月1日至7月10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四)抽查验收和总结阶段(7月11日至31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项目不低于清查项目总量的5%)。经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清查。7月1日前,各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报告,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除了总结自查自纠总体情况外,还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内部和外部原因,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对改进和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五、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物价、房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本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后,各市、区都要向市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推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