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减少“非典”对开放型经济的滞后影响,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4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给予贴息。市级出口企业在商业银行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由市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标准为:企业实际支付给商业银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的30%。各县(区)政府也要相应制定贴息比例。

  二、对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补贴。市级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其保费由市财政补贴50%。各县(区)政府也应参照市里做法给予相应补贴。

  三、对出口创汇企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实行奖励。市级出口创汇企业奖励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03年度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3]64号)执行。

  四、鼓励企业加大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对外贸企业参加省政府组织的各类开拓国际市场的展销会、博览会等摊位费,除省里补贴外,市外经贸局另外给予一定补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投向,积极向省里争取,用足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五、受省有关部门委托,市外经贸部门积极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

  六、海关系统对确因非典影响而无法正常报关所产生的滞报金,要予以减免;延长报关单位(包括报关员)、有关企业和机构的年审期限,保证企业顺利通关;对在海关注册2年以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00万美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及时办理A类企业申报手续,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七、检验检疫系统对防治非典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以及进口国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非典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非典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