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市属改制、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工安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新余市市属改制、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工安置的实施意见

  土地征用工(以下简称土地工)是我市历史上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这种用工模式已不能适应国有工业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为切实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属改制、破产国有工业企业的土地工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安排,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方针,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土地工安置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土地工(指改制、破产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在职在岗土地工)的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采取转换用工身份或不转换用工身份两种不同的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其中,市属改制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工的安置,采取转换用工身份的方式安置;市属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工的安置,可由土地工本人自愿选择转换用工身份或不转换用工身份的其中一种,但同一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安置方案。选择不转换合同制工人的可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

  二、转换用工身份的安置

  ㈠置换身份

  市属改制、破产国有工业企业的土地工在按本方案安置前,首先必须转换身份。即从土地工身份置换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其办理程序为:

  1、户口转换

  根据国发[1986]77号文规定,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因此,对持农村户口的土地工,应先转为城镇户口后,方可办理身份转换手续。对本文下达前已办理身份置换但仍持农村户口的土地工,亦应转为城镇户口。

  2、身份置换

  已转为城镇户口的土地工,凭城镇户口簿,填写《新余市土地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备案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正式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置换后,工龄连续计算,可享受劳动合同制工人同等权利、义务和待遇。

  3、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已置换身份的土地工,必须和其他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样,依法参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市政府六届五次市长办公会精神,足额补缴置换身份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为:

  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年限。土地工置换身份前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以其参加工作起至置换身份时的实际工作年限为补缴年限。1987年1月前参加工作的,从1987年1月起补缴,1987年1月前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1987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起补缴。

  补缴基数与比例。1987年1月至1995年9月间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0元缴纳;1995年10月至土地工转制时间止,以全市各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各年度缴费比例缴纳。

  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采取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分别处理的办法。即社保机构从1995年10月起按11%的比例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帐户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其余部分由所在企业补缴,统筹基金部分由企业补缴。

  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处理后无力缴交养老保险费中统筹基金部分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由财政兜底。具体操作由市财政局与市社保处制订缓缴计划并签订协议,以确保统筹基金部份补缴按时足额到位。

  养老金的支付。对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原土地工,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正常养老调整机制。对置换身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比例、个人、企业承担部份,应和其他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样,按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

  ⑵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从1987年1月补缴;198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98年6月前按1%缴纳;1998年7月1日后按3%缴纳,其中个人缴纳1%.

  ㈡安置途径

  对市属改制、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已置换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原土地工,可和本企业其他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样,按相同途径、条件、办法标准参加破产、改制安置。主要途径有:

  1、内部退养

  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退期间,退养生活费由社保机构支付,不享受养老金调整机构。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其主管部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内退人员工龄计算至改制日期为止,内退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时,企业要为内部退养人员预缴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一次性缴足10年,其缴费基数应不低于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并每年递增10%,养老保险按28%、失业保险按3%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分两部分计算,先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每年递增5%,按9%的比例计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再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年递增5%,按9%的比例计算退休后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合并计算所得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和内部退养提前进入社保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一个职工。

  2、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简称“协保”)

  男1961年6月30日以前出生,女1966年6月30日以前出生,不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原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本人签订“协保”协议,协议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至退休止。

  “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纳,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分别按16%、5.5%、1%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协保”期间社会保险费。

  3、一次性经济补偿

  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同时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经济补偿金不发给本人,拨入社会保险机构为其设立的个人预缴专户,专项用于为职工缴纳今后的社会保险费。

  ㈢其他

  1、实行内部退养和“协保”人员的年龄和工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2、“协保”人员和一次性经济补偿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低保范围,并按属地原则审批。

  3、“协保”人员和一次性经济补偿人员再就业后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4、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须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年递增5%,按9%的比例一次性缴足至75周岁的医疗保险费。

  5、由新企业聘用的职工,需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同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受聘职工的社会保障关系由新企业接续。

  三、不转换用工身份的安置

  市属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工按本方案安置时,可以不转户口,保留原户口性质,不置换身份,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也不享受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由土地工自愿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同时企业应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直接发给本人。

  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为:按破产企业在岗土地工实际人计算,即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龄+应补缴养老保险费中由企业承担部份+失业保险费中由企业承担部份。

  经济补偿金若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发。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