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驻州中央、省属单位: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是做好地震监测预报的基本手段和根本保证,依法受到保护。州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关于<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凉山州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关于《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州人民政府: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167号)已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省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将起到重要作用。我州作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把贯彻实施《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作为地震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落实。为此,州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凡州境内的国家、省、州、县市的地震台(站)、地震观测站(点)、地震遥测台网以及地震监测的相关设施、设备,都属《规定》保护的范围。各县市地震部门或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要对本区域内的现有地震监测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登记造册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地震局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国土、规划等部门。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贯彻实施《规定》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工作内容,做到有领导分管,有具体部门承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宣传单位要与地震部门密切配合,抓好《规定》的宣传工作;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三、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所属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工作效益;日常管理工作由地震部门具体负责,充分发挥地震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作用。

    四、加强对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地震监测设施的周边环境要加强保护,防止影响工作效能的干扰源存在,干扰源的距离不得超过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对在地震观测范围内确需施工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干扰影响活动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在3日前告知地震部门,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五、严格执法。《规定》是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地方行政规章,是同《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地震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规定》严格执法,公安机关要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和人员加强侦破和打击力度,使《规定》在我州得到认真贯彻实施。

    六、继续贯彻州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的通告》。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州人民政府2001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的通告》,继续加大对《通告》的宣传力度,结合《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施行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凉山州地震局(章)
    西昌地震中心站(章)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