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21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2003-07-1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9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7-1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21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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