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富民兴玉新跨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6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玉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

  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

  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委会办公室挂靠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六)软科学(社会科学类)。

  第八条 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六)软科学研究的课题必须具有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创新,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学科发展)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局;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中央、自治区驻玉单位或者市外的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经过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将提供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受理申报材料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评。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汇总结果,以会议形式作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其中一等奖约5项;二等奖约15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金额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向自治区推荐。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