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与芝山区环境保护、公安等管理体制的通知》(永办发[2002]31号)精神,对市与芝山区的环境保护、畜牧水产、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城市管理等管理体制作相应调整,并下放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适当照顾芝山区利益”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与芝山区的财政体制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收支范围的调整

(一)收入范围调整

1、下放给芝山区管理的芝山区公安局、芝山区交警大队实现的各项税收及附加、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属市级财政收入。

2、芝山城区规划内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先全额缴入市财政,再由市财政逐月按规定返还芝山区财政。

3、下放给芝山区管理的环境保护、畜牧水产、规划建设、房产、城市管理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实现的各项税收及附加、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属芝山区财政收入。

4、下放原属市级财政收入的个体零散税收,主要是按照属地原则,市直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门面经营、酒店、招待所等实现的税收及附加和永州商业城等市场实现的税收及附加。

(二)支出范围调整

1、芝山区公安局及其派出所和芝山区交警大队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照冷水滩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的标准安排。

2、下放给芝山区管理的规划建设、房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由芝山区财政负担。

二、收支基数的确定

根据上述财政收支范围的调整,以2001年实际入库或支出数为基数,剔除一些非正常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下划单位的财政收支基数。如收入大于支出,其差额相应抵减市对芝山区的体制补助;如支出大于收入,其差额相应增加市对芝山区的体制补助。为支持芝山城区的道路维修,市财政在以后年度安排城市维护建设费支出时,对芝山区给予适当补助。为支持芝山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在今后的支出安排上突出重点,兼顾平衡,对芝山城区中小学校资金的安排,以2002年确定的计划数为基数,并随市本级教育费附加收入的增长同比增长。

三、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划转

(一)成建制下放给芝山区管理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整体移交芝山区。

(二)芝山城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所形成的债务,以2001年底的余额(中山路原已形成的建设维护债务除外)为基准下放给芝山区,由芝山区承担。

(三)撤地建市时,市财政上收芝山区财政的城建挂帐,按2001年底的余额下放给芝山区财政;撤地建市后,芝山城区的城建项目财政挂帐划转芝山区,由芝山区财政承担。

(四)原由市财政承借的芝山区自来水公司国债贷款划转芝山区财政承借,重新办理承借手续。

四、撤地建市时市与芝山区的财政体制未作调整的,仍维持原体制不变。此次体制调整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