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日

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切实搞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 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全市基层文化建设总体要求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基层文化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十五”期间,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全面加强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大力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文化设施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凡获“全国文化先进区”称号的区,其文化馆、图书馆应达到国家一级馆建设标准。各区要认真落实“武汉市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建立社区文化活动室和社区图书资料室。新建小区文化活动室面积不能少于100平方米,其中图书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以满足社区群众有组织、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开展文化活动和文化学习的需要。

(二)各级政府要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各级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必须按有关标准配套建设文化设施。新建或改建小区文化设施的规划及其建成后的验收和投入使用都要有文化行政部门参与审查。凡属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其所需用地可以行政划拨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划拨。城镇建设确需征用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的,必须做到先还建后拆除或还建拆除同步进行,要保证还建的文化设施不小于原有的规模,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三)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对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的设备,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通过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要防止并坚决纠正文化设施被挤占和挪用的行为。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对社会开放。各区要加强对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利用,为文化部门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提供便利。

三、大力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

(一)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单位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考评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文化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二)合理确定乡(镇)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乡(镇)文化工作有专人负责。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各级财政要继续实行全额拨款,并按时足额到位。

(三)加强城乡文化市场的培育与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要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网络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坚决制止传播色情、暴力、愚昧、反动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市、区群众文化专业队伍建设。要建立和完善文化业务骨干培训机制,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特别注重培养一批文化经营人才,努力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五)大力培养和壮大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在各类文艺评奖和文化交流活动中,对各类社会艺术团队、民间艺人要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同等对待。文化主管部门要选拔一批思想品质好、热爱基层文化工作、有文艺专长和组织能力的文艺骨干担任基层文化指导员,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开展文化活动。

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基层文化活动

(一)鼓励广大专业、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更多、更好的贴近生活、反映时代特征、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抓好我市“群星奖”和“蒲公英奖”评奖工作,积极创作、推荐优秀作品参加全国及全省“群星奖”、“蒲公英奖”的评选。精心组织“迎春月”、“武汉之夏”、“武汉社区文化节”、“武汉农村金秋文艺调演”等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使其不断提高水平,形成品牌。各区要继续创品牌、创特色,推出一批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品牌。

(二)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基层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基层文化活动的新方法、新形式。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等现有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的宣传教育功能。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

(三)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服务体系,坚持开展每年一度的“书馆服务宣传周”、“全民读书月”、“知识工程”、“科教兴农”等系列活动。各区要开展独具特色的读书活动和读者服务工作,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四)切实解决农民“看电影难”、“看戏难”的问题。建立市农村电影供片中心,按照“2131工程”要求,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全市农村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鼓励市、区专业剧团、社会艺术团队经常下乡演出,把优秀作品奉献给广大农民,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五)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文化先进区、文化先进街(乡、镇、场)创建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评选标准和考核办法,以期达到整体推进基层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

五、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各区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建设的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市、区计划、财政、编制、建设、国土资源、人事、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积极支持基层文化建设。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二)要进一步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意见》(武发〔1997〕3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扶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通知》(武办文〔1999〕7号)的有关规定。

(三)要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对于文化馆、图书馆等重要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其维修、流动文化车购置、文化信息网络建设、文化队伍教育培训、老年教育等经费的投入。要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民俗艺术活动、艺术项目,资助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等。

(四)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鼓励对社会公益文化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基层文化建设投入格局。

(五)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文社图发〔2002〕14号)和《湖北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鄂文发〔2002〕107号)精神,按照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的要求,“十五”期间,分年实施完成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文化局
武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武汉市财政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