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黄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项目,是指窗口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各种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名称预审登记、审发证照、批准文件、审核上报等行政审批内容。

  第四条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审批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

  第六条 窗口单位应当对每一项行政审批项目,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办理规则和程序。

  第七条 窗口单位应当将有关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申请者需要提交的各种材料目录,分项印成《办事告知单》陈列在窗口,同时应将“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受理现场公示。

  第八条 按规定取消、下放或调整收费标准及变动相关手续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窗口单位应及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并及时调整公示的《办事告知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九条 法律、法规明确不收费的行政审批项目,严禁收费。

  第十条 法律、法规明确收费的行政审批项目,严禁搭车收费。

  第十一条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收费、办结。

  第十二条 窗口单位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全部存档。

  第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窗口单位未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

  (二)未在受理场所依法公示《办事告知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第十四条 办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