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为鼓励市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加快搬迁进度,降低搬迁成本,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号)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搬迁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搬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应由市本级承担的搬迁资金及相关费用。

  二、搬迁专项资金首期规模为3亿元,以后由市政府收回搬迁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土地级差地租,以及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予以补充。

  三、搬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经审定的搬迁资金。

  2、支付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大于该企业搬迁资金的部分。

  3、补贴在搬迁计划期内因搬迁资金未到位所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4、支付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企业搬迁补偿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5、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用款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随附与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搬迁协议、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土地预收购协议、搬迁补偿费用预算明细清册、承办银行已办理的贷款合同及有关付息凭证等,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五、搬迁资金和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大于该企业搬迁资金的部分,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2、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扣除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和搬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3、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资产属性和进行财务处理:属搬迁补偿资产账面净值部分计入损益;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净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为企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与评估重置净值的差额部分,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也可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损益,依法纳税。

  4、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费用部分计入损益。

  5、企业收到的银行贷款贴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六、搬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