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2]95号)和全国、全省基层文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文化大市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文化阵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加快文化大市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富民强市、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基层文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并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坚持统筹发展、协调发展的方针,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加快文化体制和机制改革,不断推进文化创新,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全面加强基本文化阵地、基本文化队伍、基本文化活动内容和基本文化活动方式建设,努力提高全市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通过几年努力,形成布局设施合理、队伍素质较高、群文活动丰富、政府为主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基层文化建设新格局。

  二、认真制定发展规划,努力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文化设施是开展基层文化活动的必要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到“十五”期末,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设施要达到国家一级馆标准;各乡镇文化站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其中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的乡镇文化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街道宣传文化站不少于300平方米;80%的社区和村要建成文化活动室;城市社区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0.04平方米。各文化活动场所应装备相应的文化活动器材和设备。

  (四)文化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并把文化馆、图书馆、乡镇(街道)宣传文化站和文化广场作为文化设施建设的重点。城镇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建设配套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在经营城镇土地时,要从土地拍卖的收益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配套文化设施的建设。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予以减免。

  (五)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要完善文化馆(站)、图书馆必要的设施,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基层文化设施,已经挤占和挪用的必须无条件收回,变卖的资金必须用于文化设施建设。因乡镇合并,闲置的文化站资产要继续用于文化服务。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时进行,重建的文化设施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不小于原有规模。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应采取多种方式对社会开放。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广场的使用和管理,组织和安排好各项文化活动。

  三、不断深化改革,提高基层文化工作队伍素质

  (六)加强基层宣传文化机构建设。基层文化工作机构是开展基层文化工作的组织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乡镇文化站、广电站、基层党校等人力和设施资源,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宣传文化站。街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综合性的宣传文化站。宣传文化站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文化方面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开展丰富的群众文化活动,培训基层文化业务骨干,挖掘整理保护民间文化资源,受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乡镇文化市场,保护当地文物。乡镇(街道)宣传文化站要配备1-2名专职人员负责公益性文化工作,8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加。

  (七)积极推进基层文化站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规范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以岗设人、严格考核、兑现奖惩。落实好文化工作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到基层文化站工作。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要与乡镇共同加强对基层文化干部的选拔、任命和管理。文化和人事主管部门要根据文化部“人文发[2002]30号”文件精神,共同研究制定基层文化人员从业资格办法,逐步实行文化单位面向社会自主用人,文化单位职工面向市场自由择业的用人新机制。对退休老文化干部,要按政策做好妥善安排。

  (八)进一步转变观念,实行在政府扶持和引导下“社会文化社会办”的新思路。要多元投入,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文化设施。大力培养和发展业余文艺团队和民间文化队伍,支持和鼓励民办文化团队和文化经营户发展,引导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对成绩突出的业余团队,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奖励。要注意发挥专业文艺团体退休人员和民间艺人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逐步完善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制度,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在各类文化比赛和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同等权利。

  四、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满足基层群众文化的需求

  (九)各级文化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科学、健康的文化活动。以创建省文化先进、示范县(市、区)为龙头,全面推进“知识工程”、“蒲公英计划”等社会文化重点工程建设。切实抓好阵地文化活动,定期向群众公布活动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并为流动人口和弱势人群参加活动提供方便。要积极开展特色文化活动,精心策划好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市每年将举办“全民读书节”,每三年举办一次少儿艺术节、老年艺术节和群众文艺新作调演。要坚持不懈地搞好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和科技、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

  (十)加快基层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创新。要将基层文化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结合起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层次群众的需求,确定相应的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注重先进性和广泛性、知识性和趣味性、教育性和娱乐性相结合,把思想宣传、道德教育、知识普及、体育活动等内容有机地融入基层文化工作之中。要大力开展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军营文化,提倡社会文化社会办。要探索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大型活动的新路子,不断提高文化活动的层次和品位,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群众欢迎、机制灵活的基层文化工作新模式。

  (十一)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播。要建立现代文化服务网络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整合全市现有文化图书、音像等资源。要积极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图书馆要以扬州图书馆为技术平台,形成图书音像资料查询和借阅网络,“十五”期末,建成扬州文化信息网。要通过优化社会文化资源配置,逐步建立健全分布合理、功能完善、设施先进、人人享有的社会文化服务体系。

  (十二)坚持文化市场繁荣与管理并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积极繁荣基层文化,为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展示和娱乐条件,同时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五、认真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增加对基层文化建设投入

  (十三)各级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文化事业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确保其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进一步加大有关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力度。文化事业经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和利用,扶持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艺术活动。为了更好地推进基层文化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社会文化及——“共享工程”建设。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将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共享工程”建设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确保2005年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县县有合格的文化馆、图书馆,每个乡镇和社区都有宣传文化机构”的目标。

  (十四)各级财政要确保文化馆(站)、图书馆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乡镇(街道)专职文化人员经费按重新核定的编制和岗位,由同级财政全额划拨,并确保按月足额发放;正常运行经费可按基层文化机构规模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划拨。各级财政还要保证公共图书馆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

  (十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采取切实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设施等方面的捐赠,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要把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文化产业发展的活力。

  (十六)为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文活动的开展,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重大群文活动的支持与引导;对群众文化艺术创作的扶持;对全市群众文化活动优秀社区、优秀社团、优秀广场活动以及优秀社区辅导员奖励和表彰;对基层专职文化干部的业务培训等。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基层文化工作水平

  (十七)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主要责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基层文化工作,切实解决基层文化建设中的重大和突出问题。要把基层文化建设与干部任期考核制度结合起来,把基层文化发展成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主要依据之一。市政府每年对基层文化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每三年表彰一次基层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八)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基层文化建设的合力。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各级宣传、计划、财政、教育、科技、民政、人事、规划、建设、农业、体育等部门要主动关心和支持基层文化工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与创建文明城市(社区)、文明乡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以及创建双拥城和军民共建等活动结合起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各自的文化阵地,精心组织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共同推进文化大市建设。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