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全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干警廉洁自律行为。根据省法院关于工作日期间禁酒的有关规定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规定的内容

  (一)严禁干警在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执行任务及值班值宿期间饮酒。

  (二)严禁干警着法(警)制式服装,佩带法院标志的徽章在公共场所饮酒。

  (三)严禁携带枪支、卷宗、证据材料及秘密等级文件在公共场所饮酒。

  (四)严禁酒后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五)严禁干警在任何时间酗酒或酗酒滋事。

  二、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一)院党组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自行引咎辞职。

  (二)各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自行辞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三)各部门干警(含副处级审判员、副处级调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现两次予以辞退。

  (四)酗酒或酗酒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五)干警酒后驾车,发现一次予以辞退。

  (六)工勤人员(临时工、司机)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予以辞退。造成其他后果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各部门所属人员累计3人次以上(含3人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本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八)累计次数是指当年度的累计。

  (九)基层法院遵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制定的禁酒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