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3日,《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正式实施。当日,原外经贸部发布2003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03年1月13日至3月13日止,中国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各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正式向原外经贸部提出关于调整适用保障措施产品范围的申请。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在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调查和核查的基础上,商务部公告,对最终保障措施中的部分产品,自2003年11月20日起在配额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公布日期:2003-11-14施行日期:2003-11-1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11-14
施行日期 2003-11-14
发布部门 商务部
正文
2003年1月13日,《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正式实施。当日,原外经贸部发布2003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03年1月13日至3月13日止,中国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各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正式向原外经贸部提出关于调整适用保障措施产品范围的申请。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在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调查和核查的基础上,商务部公告,对最终保障措施中的部分产品,自2003年11月20日起在配额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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