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11月22日

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在其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招聘对象的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举办人才交流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举办全市性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区属部门或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名称必须注明“深圳市××区人才交流会”。

  第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资质证书;

  (三)交流会组织方案、会址及会场平面图;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和招聘信息;

  (五)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获得批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主办单位必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原方案组织实施。擅自变更交流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理。

  交流会项目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刊播启事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审查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工作人员的身份,无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的单位不得参加招聘。

  第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人才交流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与举办人才交流会书面申请严重不符的,或者组织计划未能落实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条 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