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土地市场供应机制,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安市市辖区(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出让和利益分享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以及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第二章 出让计划

  第五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下列用地均应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

  (二)划拨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

  (三)已出让的土地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用地;

  (四)破产企业或企业“退二进三”处置原划拨土地;

  (五)其它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的同一宗土地。

  第六条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本着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城市资产效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规划用地方案。规划用地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等。

  年度规划用地方案,在上年9月底以前编制完成。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以规划用地方案为依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本着适度从紧、不饱和供地的原则,会同市规划、建设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拟出让时间等。

  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在上年11月底以前编制完成。

  (三)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向市政府汇报,批准后按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用地、企业改制或退二进三处置土地资产等需要调整出让计划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规划与储备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编制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要综合开发、连片整合的地块,应编制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以及配套的公共建筑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指标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市规划部门按城市规划决策程序报批。

  第九条 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进行储备。尚未征为国有的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适时征用储备。

  第十条 下列情形,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进行储备后再实施出让:

  (一)已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的;

  (二)划拨土地部分或全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三)破产企业或企业“退二进三”处置原划拨土地的;

  (四)其它应当收回纳入储备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工作结束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土地出让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统一的土地有形场所公开进行。未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出让。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拟出让地块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包括出让方式,拍卖、挂牌底价或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公告内容等。

  第十四条 拍卖、挂牌底价或招标标底,按下列要求拟定: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土地进行评估;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供求情况,合理拟定拍卖、挂牌底价或招标标底,提出拍卖起叫价、挂牌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拍卖、挂牌或招标前 20 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出让年限、规划设计要求;

  (二)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三)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保证金数额;

  (四)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竞买或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市监察部门应派出2名工作人员参与对竞买或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并对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负责。

  第十七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市监察部门派出2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十九条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挂牌地块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二)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具体人员名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三)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竞得人、中标人确定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中标人在成交确认书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和契税后,方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直接为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竞得人、中标人在成交确认书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70%以上的,可以签订土地预出让协议,并约定延期交款期限。延期交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土地储备成本由市财政部门及时返还土地储备机构。土地纯收益分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由监察部门给予作出决定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