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8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鼓励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2003年起调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将《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实施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发给经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00]18号)规定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给予5000元、转业志愿兵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调整为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8000元,同时增加军龄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1000元。

  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