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处理矿业秩序治理整顿中清查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6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字[2002]29号);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攀西地区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促进矿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川府发电[2003]55号);

(七)《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清理整顿的标准

按照凉府发[2003]33号文确定的14条标准,逐一对照检查,按下列意见分类处理:

(一)依法取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产勘查、开发和矿产品加工、经营活动:

1.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无证加工、经营矿产品和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及销售的活动;

2.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认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爆炸物品使用证等“五证”不齐或不具法律效力的采矿活动;

3.各县市、区、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审批或以协议、合同等形式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经营的活动。

(二)依法关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

1.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认定须关闭的各类矿山;

2.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须关闭的各类矿山;

3.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须关闭的各类矿山;

4.在铁路及国道、省道和重要旅游干线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重要军事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内的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

5.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布局不合理、生产原始粗放、工艺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采、选、冶企业。

(三)停产整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经营活动:

1.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设计),或未按批准的勘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设计)进行探、采,乱采滥挖,破坏资源的,2003年12月31日前整改合格的,予以恢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探、采矿许可证;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依法进行勘查投入、采矿生产的,2003年12月31日前整改合格的,予以恢复,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并吊销探、采矿许可证;

3.不按期参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工经营年度检查,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的,经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并吊销采矿许可证;

4.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整改后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确定其恢复生产或予以关闭;

5.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整改后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其恢复生产或予以关闭;

6.不符合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的,整改后由有资质的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机构评价认定,确定其恢复生产或予以关闭。

(四)依法查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经营行为:

1.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无证加工、经营矿产品的行为;

2.越权审批或县市、区、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与业主签订合同(或协议)实施勘查、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行为;

3.越层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非法买卖、转让矿权或化整为零非法承包矿权的行为;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参与办矿,超过规定期限未脱钩的行为。

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或支持非法办矿,干扰破坏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调查、严肃追究;对抗拒执法、顶风作案、聚众闹事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果断处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爆炸物品管理等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依法查处,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吊销许可证的要吊销许可证;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被依法取缔、关闭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电力、物资部门不得向无证和被依法取缔、关闭、停产整顿的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供电和供应爆炸物品等。对执法不力或违法供电、销售爆炸物品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人责任,从严从重查处。

三、整改验收标准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合理,探、采矿权有明确的探、采范围,与相邻的探、采矿权范围无交叉重叠,并有一定的隔离距离。

(二)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认定合格。

(三)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合格。

(四)符合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经有资质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单位评价认定合格。

(五)具备有资质单位制定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有比较完善的生产、技术资料,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图及矿区总布置图、矿山井上井下对照图等。

(六)矿山企业年采矿能力达到省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七)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加工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并已纠正。

四、重点整治对象的处理意见

(一)对持有效探、采矿许可证和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由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按照本处理意见第三条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综合验收,合格的,继续生产;不合格的,责令停产整改,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恢复生产,不合格的,依法关闭。

(二)对从1998年2月12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依法取得的探、采矿许可证,已于2003年9月、10月到期,但因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矿权人未能及时申请矿权延续(或保留)的矿山企业,验收合格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限期于2003年11月30日以前由原采矿权人到原矿权登记机关依法补办探、采矿权延续(或保留)登记手续。在申请延续办证期间,暂停一切勘查、开采活动。

(三)对县市、区、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审批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与业主签订合同(或协议)实施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的,一律由原审批或签订单位公告废止。涉及行政诉讼的,由法制、司法部门配合依法处理。

(四)治理整顿中依法取缔、关闭的矿区,对于有一定可采储量、经济价值大、市场前景看好的,统一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规划,合理设置矿权,并按矿权登记管理权限报有权登记机关批准后,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有偿出让,实现资源的规模开采、集约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五)甘洛赤普、埃岱、915、乐日、沙垩祖、艿茨沟等铅锌矿区原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井硐,在聘请地勘部门进行全矿区储量核实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划定采矿范围,范围内包含两个以上原采矿井硐的,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确定一个独立的矿权申请人;范围内只包含有一个采矿井硐的,则单独划定采矿范围,由申请人依法申报矿权登记。

(六)甘洛赤普、埃岱、915、乐日、沙垩祖、艿茨沟等铅锌矿区超越原采矿许可证范围越层越界开采的井硐,先关停整顿,并依法处理。对于有一定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较好的矿区(井硐),经储量核实,划定矿区范围,通过自然淘汰、重组、联合、兼并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矿权申请人。

(七)会东县湾子姑铅锌矿、发箐乡团园子铁矿、发箐乡张家海子铁矿等10个原采矿证已于2003年10月到期的矿山企业,按照自愿申请原则于2003年11月30日前备齐相关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有偿延续登记。

(八)会东赵家坪铁矿、会东雪山拖落铁矿、会东香炉山铁矿、会东县岩坝老青山铁矿等原采矿证已于2002年10月到期但仍在采矿的矿山,须依法关停、查处。对有一定可采储量、有市场前景、开采技术条件较好的矿区,由登记管理机关聘请地勘部门进行地质勘查等前期工作后,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有偿出让。

(九)冕宁泸沽铁矿及其周边矿区、冶勒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矿区所有矿山企业须于2003年12月31日前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或矿山采矿工程平面图。对不具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的,要坚决依法查处,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对存在荒碴、尾矿无序排放、有严重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隐患的冕宁牦牛坪稀土矿、后山滑石矿,甘洛赤普、新老915、乐日、埃岱、沙垩祖铅锌矿,雷波猴儿沟铅锌矿,喜德深沟硅石、铁矿,会东二台坡铁矿等矿区,由矿区所在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合理、科学的堆碴、排污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会理县要依法查处会理锌矿新山矿区、会理益门煤矿等矿区范围内及周边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及非法转让承包矿权的行为;加强对小黑箐范围内钒钛磁铁矿的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办矿能力,严防大矿小开、采富弃贫、乱采滥挖等行为发生。

(十二)西昌市、盐源县、冕宁县要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经营活动进行再次清理排查,坚决关闭原探、采矿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已到期又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矿产资源探、采及加工、经营企业。

(十三)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对原征收管理机关主体不合法的,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纠正。

(十四)严格执行《四川省矿产品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凉山州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矿产品准运证制度;对还未启用全省统一的矿产品准运证的,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纠正,逾期未纠正的,依法查处。

(十五)今后新设置的探、采矿权,须符合规划所确定的准入条件,严格按照部、省、州有关矿权出让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

(十六)加强民爆物品管理,预防破坏案件和治安案件发生。在整顿期间,要加大力度,收缴爆炸物品,坚决打击私买、私用和转用爆炸物品行为。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